计重收费中新问题的几点思考(2)

2010-06-18 02:52

二、对于行政相对人在履行行政过程中,为了实现少履行行政义务为目的,主观上刻意实施了规避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但对执法仪器未造成任何损害的,也可源引国外的先进作法而直接予以规范,无需有直接或明显的损害后果,只要存在以上恶意行为,即可认定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不彻底,犯有恶意损害公共设施和破坏具体执法仪器(仪表)的恶行。可对当事人直接提出指控,并从经济上给予5—10倍仪器(仪表)价格的处罚。并视情节、危害后果和事后认知程度,而保留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权利。这样一来,笔者认为将对以上现象的有效遏制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节约行政运行成本,确保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顺利、有效实施。

以上看法仅代表本人一家之言,对于以上方法的实施还需从立法上和具体操作上给予详细的、进一步规范,使之能充分符合我国国情,有效推进我国民主化,法制化进程。进而更好的实践和完善江泽民同志2001年提出的“以法治国”方略,使国家管理职能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二00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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