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2)

2010-06-17 19:58

  二、充分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为了更好发挥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抗诉权,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院在本辖区的主要律师所设立了“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民工维权申诉窗口”方便民工维权申诉。

  我院对一起外地来哈打工的搓澡工人因讨要劳务费而败诉的民事案件的成功抗诉,即是一起保护弱势群体,为民工维权的典型案例。

  朱锦才系外地来哈的农民工,其在哈尔滨市喜丽金美食洗浴中心做搓澡工时因老板欠其劳务费12,429元一直拒付,于2007年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朱锦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故判决驳回朱锦才的诉讼情求。投诉无门的朱锦才来到我院启凡律师所“民工维权申诉窗口”申诉,姜启凡主任律师接待后,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我院。朱锦才向民事行政科付万祥科长哭诉了这一万多元钱都是一个一个搓澡挣下的汗水钱,请求检察官为他主持公道。

  我院经审查发现,朱锦才已经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由喜丽金美食洗浴中心聘用会计刘艳、王阳为其出具的劳务费欠据及朱锦才录制的老板常宏承认拖欠其劳务费并承诺还款的电话录音资料,因庭审时常宏没有到庭质证,朱锦才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为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平正义,我院民行干警经过多方努力,克服重重困难终于找到了常宏,在证据面前他承认了拖欠朱锦才劳务费的事实,且其陈述与朱锦才的陈述互相印证,从而证实了朱锦才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案件抗诉后,再审法院根据我们的抗诉意见和提供的常宏陈述笔录,做出了改判。对这个案件,南岗区委书记葛喜东同志非常重视,并做出了重要批示:“检察院这个案件办得好,法院相关办案人员应检讨反思,错案追究。”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我们认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重大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关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当今形式下“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更好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也是我们今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我们将继续探索、勇于实践,最大限度发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的职能作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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