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具有先期控制、超前预警的主导作用
公安机关在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一方面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及时发现、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努力降低社会风险。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在缓解矛盾、化解冲突上下功夫。构建覆盖广、触角深、反应快的情报信息网络,密切关注在加强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和城市化等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影响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努力做到及时发现、超前预警,加强分析研判,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机制、努力从源头上缓解矛盾、分化冲突。二是在提高应急能力上下功夫。认真研究分析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特点,建立完备的维护稳定的预测系统、完整的社会稳定信息系统、完善的教育疏导与处置系统,形成信息收集、决策指挥、事件处置的系统结构,保证信息的准确获得、防范的严密超前、决策的科学可行、处置的稳妥有效。同时强化以110为龙头的实战指挥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作战能力。三是在有效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上下功夫。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积极稳妥地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已经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必须准确区分性质,讲究政策和策略,依法稳妥处理。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分子,蓄意制造事端的幕后操纵者、进行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
四、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具有保驾护航的主动服务作用。
一是打牢“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执法观念。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和“人民公安为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强化证据意见、程序意见、权限意见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见,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健全公安法制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二是创新管理机制。主动分析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新形势,科学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以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作为改革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向,以从政策上促进、制度上保证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为着眼点,牢固树立“社会治安也是投资环境”、“公安工作也出生产力”的新理念,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形成服务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机制。三是维护经济秩序和经济安全。以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的生产领域的打假工作为重点,深入开展烟草、食品、药品和农资等市场的整治工作,打掉一批严重危害经济秩序的制假、贩假窝点和源头。依法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特别是证券期货、财税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严重经济犯罪,非法集资传销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经济犯罪,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