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部析材料范文(2)

2010-06-18 06:11

  要管住警察权,就得在警察的身边埋伏一只有“牙”的老虎。“条令”对于处分的具体化和刚性化,可视为给各色“禁令”安上了“牙”。由监察部、人社部和公安部一起联合制定并发布,这意味着对违反“条令”的处分不再是公安部自个的事,从而在规范上能有效防止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将法定的处分当作“家务事”。现实中,多少违反禁令的责任人,都在“下不为例”、“罚酒三杯”中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当然,“纪律条令”实现的是行政责任。对于警察而言,实则面临着一个整体的责任体系,既包括组织责任、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些责任机制各有适用范围,相辅相成却不能相互替代。从违法行为预防的角度来观察,组织责任和行政责任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轻微违法的规范,通过及时发现和惩处轻微违法,来达到预防更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一旦构成犯罪,就得交由刑事司法来追究。此时,不论是组织责任、行政责任还是纪律责任,都应退居刑事责任之后。

  现实中,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纪律处分替代刑事责任的乱权、滥权行为并不少见。在“条令”颁布之际,不妨再敲敲警钟。比如“条令”第十一条专门针对刑讯逼供规定了“开除”等处分。作为刑罚的补充,开除是必要的。但“开除”处分绝不能作为刑法上“刑讯逼供罪”的替代罚则。“条令”不是警察的“金钟罩”,“条令”应该也只能是警察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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