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补偿机制(2)

2010-06-18 05:39

㈢坚持以农为本,是完善失地农民补偿机制的立足点。失地农民问题实际上暴露的是中国的土地制度问题和农民的社会地位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长期以来,正是在这个根本性问题上被无意或有意模糊化,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曲解为政府所有、国家所有。这种土地产权的模糊和错位,是农民土地权益容易遭到侵犯的重要原因。只有尊重农民,公平看待农民,以农为本,确立农民是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主体,承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质,才能在建立失地农民补偿机制的每一环节中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三、建构完善的失地农民利益补偿机制

??㈠建构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就是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三者间的最佳利益联结。首先,应在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基础上,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后能领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其次,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第三,兼顾国家、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利益,对各类项目用地,采取分类征占补偿办法,切实保障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的权益。鉴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许多公共性社会经济职能,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可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为推动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转变创造条件。第四,进一步创新土地利用制度。根据现行的有关法规,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由政府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使用权。这一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征地制度,显然与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如果所有建设用地全部采取征用方式转变为国家所有,也就意味着要由政府承担全部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其复杂性以及带来的后果难以估量。因此,凡涉及公益性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用地由国家采用征地形式外,其余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用集体土地流转的形式供地,由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土地的公司、企业、房地产经营者直接交易。让农民带着土地的权利参与工业化,保障土地非农化后农民对土地级差收益的分享,这是尊重和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最重要体现,是对农民根本利益的最大保护。土地国家征用的范围缩小后,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办法调控土地的利用,并增加财政收入。

??㈡建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日益增多的失地农民,政府的目标不仅仅要停留在基本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活保障上,而是保障其实现小康。为此,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失地农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⒈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制度。基金的保障对象应是失地农民中基本生活无保障的人员;基金来源主要由申请加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的全部安置补助费、现行各级政府部门的土地税费等组成。⒉建立基本医疗、养老保障制度。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规范和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⒊农民转市民。将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转变为城市居民,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再就业优惠政策等。⒋建立教育培训保障机制。对进城入镇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保障,一是失地农民的子女入学应与城市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二是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再就业能力,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镇)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三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市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对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再就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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