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思考(4)

2010-06-17 16:28


  1、完善党员的党内监督机制
  (1)建立综合监督协调机构。使党内组织、纪检、宣传等部门之间的监督有机配合。一是对监督主体的目标进行协调,这样既可以对监督客体形成威慑力,也可以避免出现监督盲区;二是对监督主体的监督过程进行协调,党内监督作为一个系统,使各主体在监督过程中互通情况,协调和综合,形成有机整体,发挥监督合力。(2)健全党内监督的运行与规范机制。即从党内监督的运行过程出发,进一步增强监督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3)强化党内监督的预防与惩治机制。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不同环节进行的监督,各个环节的监督具有不同的功能,要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必须将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2、完善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配合机制
  党内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但相对于我国的整个监督体系来说,又是一个子系统,要使这个子系统有效运转,还需要接受来自党外的监督的有力配合。党外监督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一种是社会监督,包括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等,具有非强制性。党外监督与党内监督在功能上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加强党内外监督的配合协调,才能保证监督到位。在当前社会监督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的情况下,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1)强化社会监督的法律保障。通过制定专门法律,如《监督法》、《新闻法》等,确立社会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广大群众、新闻媒体、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等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地位、权限,从而使社会监督能依法进行,并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2)完善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使社会监督主体切实参与到监督的过程中来,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3、建立监督实施保障制度
  由于缺少健全的保障制度,致使许多制度制定后成为一纸空文。可见,没有监督保障,再好的监督制度也难贯彻执行到位。对此,应建立监督实施保障制度。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密的要追究责任;规定对检举、控告者的奖罚制度等。
总之,党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保持党和党员的先进性的任务十分艰巨。共产党员必须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永不自满,永不懈怠,不断探索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永葆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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