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2)

2021-09-24 11:21

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 指代理只為租客行事,但於稍後亦可能為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佣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可由租客與代理商議。

指明親屬 —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大股東 — 指在代理的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的行使

的人。

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包括 —

(a) 身為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團體的成員;

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

(8)

(b) 與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的人有合夥關係,或受僱於該人;或 (c) 屬於任何關乎物業的安排或協議(不論是否可強制執行)的一方。 請於適當的方格內劃上“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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