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章士钊派人跟鲁迅交涉,向鲁迅封官许愿说,你别闹,将来让你做校长。又据说,鲁迅断然拒绝了。怎么办呢?
8月12日,章士钊给临时执政段祺瑞呈送了一个免去鲁迅职位的公函,大意是说:做官的应该恪守本分,服从命令。但是,我们教育部的周树人,在我们教育部下令停办女师大之后,结合党徒,附和女生,倡设校务维持会,充任委员,违法抗令。我们需要将他免职,以示惩戒,这样做妥不妥当,请您鉴别核查。
皇上走后
在这份公函中,章士钊在“以示惩戒”之后,打了一个括弧,宣称免职鲁迅还缺少“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他们稍后再补办,以完备法律手续。
按照当时有效的《文官惩戒条例》,文官履职不当,胡作非为,视情况可以给予记过、降职、开除之类的处分。但是,他的上级不能想处分就处分,得草拟一个阐明事实和理由的惩戒文书,按照程序逐级上报,最后由临时执政这个类似于大总统的人物,交给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审查,如果这个委员会说NO,贵为部长的章士钊,面对鲁迅这样的小官,也奈何不得。
毕竟干过司法总长,章士钊知道,把惩戒文书送到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审查是个必不可少的程序,所以,他在给段祺瑞的公函中,打了这么一个括号,说,将来补办。段祺瑞收到章士钊呈送的公函的当天,毫不犹豫地,就下令照准。这样一来,在教育部干了14年、多次受到嘉奖的鲁迅,被免职了。
鲁迅不干了。他跑到类似于行政法院的平政院,交了30元诉讼费,跟章士钊打官司。确切地说,不是状告章士钊,而是章士钊领导下的教育部。至于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是否不当,该不该被开除,他避而不谈。他牢牢抓住“补办”这两个字大做文章,指控教育部“程序违法”,在他看来,“补办”,违反了《文官惩戒条例》的法定程序,未经惩戒法的法定程序就免他的职,是对《文官保障法草案》的亵渎。
章士钊以教育部的名义,在答辩状中委婉地承认“补办”的确存在“程序违法”的瑕疵,但他辩解说,当时女师大形势危急,不采取处分鲁迅
皇上走后
的果断措施,其他人可能跟着起哄,学潮不容易平息。他还在答辩状中详细描述了鲁迅的所作所为,认为鲁迅的言行与教育部职员的身份严重不合,暗指将鲁迅免职“实体”上是“合法”的。
平政院显然没有理会这一套,大概半年后,一纸坚认程序保障人权的裁决书,判鲁迅胜诉。
现在,我们回头来看本文开头所提的问题。答案是:小科长牛!但我觉得,比小科长更牛的,是民国时代的文官制度,它们从原则上斥责了下级是上级奴仆的状态,用法律捍卫了先服从法律后服从上级的文官准则,用条文确定了上级处分下级的法定程序。否则,近代史上赫赫有名的章部长怎么会显得那么尴尬无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