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剩余期限不足2.5年。
(二)监管部门认定,商业银行授信和评级标准比监管评级标准更为审慎。
第二十条 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为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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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2: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3:商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4: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的监管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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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项目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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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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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商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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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的监管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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