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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所辖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所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标准《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16993-1997)和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驻港单位和租赁场所、外来施工单位的所有有限空间作业的管理。 3、术语定义
3.1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自然通风不良、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门机立柱内、大巴杆内、大漏斗料筒等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门机立柱内、大巴杆内、大漏斗料筒等)的作业活动。 4、职责
4.1分公司经理对所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分管生产安全副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队站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4.2集团公司/分公司技术安全部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机械、电气设备及设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布置、检查和督促,必要时,须指定专人在现场监控。 4.3工程部/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建筑设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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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督促,必要时,须指定专人在现场监控。
4.4运输业务部/操作部负责对装卸生产作业现场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布置、检查和督促,必要时,须指定专人在现场监控。
4.5各部门、队站负责对本部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布置和实施,并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督促和现场监护,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5、要求
5.1《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管理
5.1.1施工作业部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先对作业空间进行危险源识别,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实施作业,办理程序为:
1)由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负责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24小时。
2)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指派监护人员,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粉尘浓度、鸽子是否存活的检验结果符合安全标准。
3)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主管部门、技术安全部和分管生产安全副经理签字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4)由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通知技术安全部安全员对有限空间内氧气、粉尘浓度和鸽子是否存活进行复测。
5)监护人员、作业人员、技术安全部安全员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5.1.2当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危险性作业时,均应按类别进行申请审批,并执行相关规定。
5.1.3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5.1.4作业结束后,需要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5.1.5施工作业部门要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记录,形成部门内部的台帐,并于1月5日前将整理后的台帐(年度)送一份至分公司技术安全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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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安全管理
5.2.1分公司应成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明确与该类作业有关的管理、检查,监护、操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5.2.2分公司应配备足够的救援、安全设施,包括通风、救护设备和呼吸装置,完善作业条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2.3分公司应对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专项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1)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2)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3)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5.2.4作业时,应安排专门人员对从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2.5分公司应制订相关的人员伤亡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以使作业人员熟悉应急的步骤、方法与措施。 5.3通风
5.3.1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前至少30分钟打开有限空间出入口盖板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通风换气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5.3.2有多层的舱室或多隔断管道,进入不同的舱室、管道应分别逐一通风。 5.3.3船舶舱室作业前由船方进行通风;港方应配备移动式通风设备,供无通风设备和能力的船方使用。 5.4检测
5.4.1确保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氧气(O2)含量应为18%-22%;二氧化碳(C02)含量不高于1%;其它有害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粉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签名后留档备查。
5.4.2有限空间内如果盛装或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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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4.3需要检测的船舶由操作部要求船方通风并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报告操作部。当船方无能力进行检测时,应向操作部联系、申请,由操作部组织相关部门有偿为船方提供检测,并报送检测结果。
5.4.4必要时,可采用动物(如鸽子、白鼠、兔子等)试验方法或其它简易快速检测方法作辅助检测。
5.4.5对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时,检测人员应同时使用有害气体检测仪表、可燃气体测试仪等设备进行检测。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产品。
5.4.6操作部根据测定结果,在确认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并布置、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才准许派工作业。 5.5作业
5.5.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由监护人召开工前会进行安全交底,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紧急联络信号、自救方法、逃生路线告知作业人员,并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作业准备。作业期间确保逃生路线畅通,同时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5.5.2获准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的管理、监护、操作人员要各就其位、各司其职。
5.5.3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的人员,应穿戴有识别标志的工作服(夜光服),以便监护及应急时的识别;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火源或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进行清点,防止遗留在有限空间内部。
5.5.4作业过程,应继续通风换气;对有电(气)焊等动(明)火作业的,作业过程要保证有效地机械通风;对可能发生变化的危险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量次数或连续检测;分公司安全员需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安全检测监控数据进行检查核实,并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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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制》(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5.5.6在密闭设备(设施)内作业时,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
5.5.7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入缺氧舱室、管道、容器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隔绝式(自给式)空气呼吸器,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5.5.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 5.5.9当通风系统出现故障或发现缺氧或检测仪器发出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5.5.10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场所相关的交叉作业。
5.5.11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有限空间内外进行检查并准确清点人数,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结束作业并封闭有限空间入口。 5.6应急措施
5.6.1作业时应配备必要的、适用有效的应急抢救用具(安全带、梯子、绳缆、灭火器等),作业前须认真检查用具是否牢固、有效,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 5.6.2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现场有关人员按应急预案向相关单位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做好自身防护,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5.6.3必须以最快速度将受害人救出危险场所,并在空气新鲜处立即施行人工抢救;同时迅速与医疗单位联系,以便尽快将受害人员送往医疗部门抢救、治疗。 5.7进入有限空间危险场所作业人员职责
5.7.1明确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时间、地点、任务和作业要求。 5.7.2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5.7.3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5.7.4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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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作业监护人员职责
5.8.1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
5.8.2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5.8.3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8.4应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掌握和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救护设备、设施、报警装置等,并坚守岗位。 5.8.5应负责记录作业过程的相关情况及数据。 6、相关记录
6.1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7、附则
7.1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成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明确与该类作业有关的管理、检查,监护、操作人员的相关责任等。
7.2本规定自发布日起试行,同时废止《xx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7.3本制度由集团技术安全部负责修订、解释和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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