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士官安置政策改革势在必行

2020-05-04 12:10

转业士官安臵政策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实行的兵役制度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

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然而随着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兵役制度的改革,军队士官在部队中应运而生。军队士官的法律地位虽然还没有写入《兵役法》,然而军队士官的政治地位和政策待遇并没有因此而受影响:自从1999年中央军委对全军志愿兵进行套改时,国务院、中央军委就颁发实施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臵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其中的退役安臵政策待遇完全等同于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的安臵政策待遇;他们依然是有着严格的配备、选取、培训、教育和考核管理制度;并且军队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在生活待遇上等同于同级别的军队干部;他们依然是部队军官们的得力助手、是义务兵中间的领头兵,被称为“军中脊梁”;他们依然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职业军人;他们中间依然有着当了5年义务兵而转正的军士长和专业军士。不容否定的,他们并不是人们所说的“合同兵”、“雇佣兵”,这完全是对军队士官们的一种误解。 然而这样的误解在有的地区却深深地影响着军队士官们退出现役后的转业安臵待遇。从而影响了在部队服役的军队士官们安心服役、献身国防的积极性;更严重影响了社会优秀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积极性。因此我们强烈呼吁各级政府部门能听一听来自军队转业士官们心中真实的感受和现实生活中所带来的困难,努力改善转业士官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条件! 观念上的误解导致安臵政策的变异 很多人都这样理解,认为现在的军队士官是按月拿工资的,不象以前的志愿兵只拿津贴费,

在为国家尽义务的性质上略逊于以前的志愿兵。所以他们退出现役后的安臵政策也就随之而降低标准。 面对军队士官退出现役的安臵,就要根据军队士官退出现役的性质而定。这虽然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常识,但一些政府部门却经常把军队士官的转业安臵与复员士官以及城镇义务兵的退役安臵混为一谈。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退役士兵包括退役志愿兵和退役义务兵,退役志愿兵包括服役满十年的(作为转业安臵,称为转业士官)和服役不满十年的(按城镇退役义务兵安臵,称为复员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臵的退休士官;退役义务兵又分为农村退役义务兵(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和城镇退役义务兵(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臵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虽然转业士官的安臵方式和城镇退役义务兵的安臵方式是一样的,统称“城镇退役士兵”,但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服役满十年的退役士官是重点安臵对象应作为重点对象予以特殊照顾,原则上实行包底安臵。这是党和人民在对转业士官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充分肯定。 但在浙江省嵊州市(嵊政发[2003]147号)安臵文件中对转业士官的安臵却出现了这样规定的:对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及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

员、予以特殊照顾,原则上实行包底安臵。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等重点安臵对象的安臵去向为……。在该安臵文件中,地方政府的安臵政策把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排除在了重点对象予以特殊照顾,原则上实行包底安臵的政策之外。并且转业安臵过程中还采取了极不负责的变相的“一刀切”货币安臵政策。虽然中央明确规定严禁实行“一刀切”,但地方有关部门以某个地区进行“试点”为由、以上级的一个“会议记录”为依据,对那些没有实权人物关系的转业士官强制实行“一刀切”的货币安臵政策,成为“试点”中的牺牲品。而那些有实权人物关系的却依然享受着安臵就业过程中特权,就业安臵指标成了个别人进行钱权交易的法码。尤其在民政部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更是以诱导和欺骗手段对待转业士官。转业安臵既不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不具备当事人自愿自谋职业的个人申请手续,而是单方面提供的自谋职业格式协议和早就以当事人名字存好的补助金银行存折;并以“如有异议,就不能落实户口、组织关系等”相威胁,要求转业士官在协议上签名,以示完成了安臵任务。另外文件中明确规定:“除重点对象外的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货币化安臵”。而货币化安臵却被强加实施到了转业士官(重点对象)头上。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臵暂行办法》和一系列中央政策的规定,国家对转业士官所采取的安臵政策是依法安臵就业和鼓励自谋职业。从理论上讲这两者是不同等的,而是有着主次之分的。那就是安臵就业是根本前提,而自谋职业是辅助手段。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臵工作的通知》中更加明显地指出:第一是依法保障

城镇退役士兵安臵就业,第二才是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据上所述,一些地区针对转业士官实行了言行不一致的货币安臵政策,显然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的。 安臵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 1、在转业安臵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通知》【民办函?2004?63号】中的规定:“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臵期间,由本人向安臵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并如实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申请书必须有退役士兵本人签名。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臵地民政部门与本人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安臵地民政部门通过公证机关,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进行公证,并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虽然这是关于规范使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通知,但在没有其它政策文件为自谋职业这一行为定性之前,这一规定完全可以作为自谋职业士官定性参考的法律依据。以嵊州市的安臵情况为例,2000年至今的转业士官都没有提出自愿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他们签订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的也没有经过公证机关的依法公证;2004年以前转业的士官更没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法律程序上讲,他们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签订业协议书》的行为并不是自谋职业的定性依据。更何况他们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非本人真实自愿,而是

在不知情、不了解安臵政策及职能部门进行诱导和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故可以认为是无效的协议书。 有的转业士官也曾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补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有关部门的同志告诉说:“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开始于2005年,对于以前的城镇退役士兵补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政策,政府没有文件规定,所以不能补办”。但是根据[民办函?2004?63号]第五条的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安臵地民政部门核发”。难道地方政府由于安排工作困难,需要转业士官选择自谋职业的时候,就不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强制实行“一刀切”货币安臵政策是“积极有效”的无奈之举。而“自谋职业”士官需要补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依法享受优惠政策的时候,就可以不按照实际情况,反而拿出中央的条条框框而不给予核发的行政行为也是无奈之举吗?得不到合理安臵本来就委曲,可地方政府部门却又要在伤口上撒把盐,把这些为党和人民做出过贡献的转业士官变相成为优惠政策扶持之外的人。这样的转业安臵待遇,使转业士官们根本无法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究竟体现在哪里! 2、自谋职业士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实体现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的规定:“ 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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