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请承诺书及公示表

2020-05-04 12:10

柯城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授权和诚信承诺书

因本人家庭申请 专项救助,特授权并配合柯城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对本人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了解、接受《柯城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二、本人保证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本人及家庭成员若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的,愿意接受管理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服从柯城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愿意接受相关部门对各项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收集、查询、核对等并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如实提供情况;同意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以上是本人自愿作出的承诺,愿自觉信守、忠实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授权(承诺)人: (指模)

家庭成员: 年 月 日

备注:1.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由本人按指模。2.家庭成员需全部在承诺书上签字并按指模,家庭人员因故外出,经本人同意后由户主代签并按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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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本居(村)委会辖区内下列人员及家庭已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现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公布(公布期7日),征求群众意见。

居(村)委会(章) 年 月 日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名单

申请户 主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业 家庭月人均 申请保障 申请家庭月 收入(元) 人口(人) 保障金(元) 注:1、衢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0 元/月〃人。 2、衢州市柯城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32元/月〃人

公 示

本居(村)委会辖区内下列人员及家庭经居(村)委会初审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及柯城区民政局审核,决定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现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布。

居(村)委会(章) 年 月 日

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名单

申请户 主姓名 保障救助 证书编号 — — — — — — — — — — 保障人 口(人) 家庭月救助保障金(元) 应参加公益性 社区服务人员 备注 注:1、衢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80元/月〃人。

2、衢州市柯城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32元/月〃人 3、公示对象为本村新批及历年在保的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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