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社会治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
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鼓励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线索和举报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深入推进平安新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奖举报的基本原则。社会治安有奖举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时,必须如实举报。凡在举报时无中生有或故意诬蔑他人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人在举报时,要主动提供联系电话或其它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向举报人答复查处结果、反馈信息,查证属实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条 有奖举报的受理程序。各公安分局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受理群众来信、电话、电子信箱、来访举报,并认真做好记录。各公安分局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举报事宜。已经受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人调查案件真实情况,同时做好笔录和材料取证,确保事实清楚,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三条 有奖举报的奖励范围 (一)提供恐怖、暴力活动犯罪线索; (二)提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线索; (三)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提供从事邪教等组织犯罪线索;
(五)提供重大经济犯罪及提供食品、药品与环境违法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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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供其他刑事犯罪线索; (七)提供“黄赌毒”违法犯罪线索; (八)提供传销活动犯罪线索;
(九)提供公安机关通缉在逃人员藏匿地的线索; (十)提供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十一) 提供影响社会稳定相关信息的线索。 以下五种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 (二)同案犯、共犯已经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四)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即时或过后报案的(但根据受害人及近亲属举报查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应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有奖举报的奖励标准。 对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所起的作用,兑现奖励。
(一)提供公安部A、B级逃犯抓捕线索或提供采取爆炸、投毒、杀人、绑架以及打、砸、抢、烧等手段进行恐怖、暴力活动犯罪线索的,实行重案重奖。涉及命案的,给予10000元至50000元的奖励,非涉及命案的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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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犯罪线索或特别重大团伙犯罪线索的,且涉及命案的,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非涉及命案的,给予2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三)提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线索的,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四)提供重大刑事案件线索或重大团伙犯罪线索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五)提供一般团伙犯罪线索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提供一般刑事案件线索的,给予200元至800元的奖励;
(六)提供“黄赌毒”违法行为和传销活动线索的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七)提供从事邪教违法犯罪线索或非法宣传品线索的,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八)举报其它违法犯罪线索或影响社会稳定相关信息的,视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有奖举报的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举报,公安分局24小时接待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二)来信来访举报。黄岛公安分局受理举报地址:黄岛区灵山湾路3677号黄岛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邮编266400;开发区公安分局受理举报地址:黄岛区长江中路357号开发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邮编266555。公安分局下属各办案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同时受理举报。
(三)互联网电子邮箱举报。黄岛公安分局受理举报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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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hdgayjjb@163.com;开发区公安分局受理举报电子邮箱:青岛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或微博@青岛开发区公安。
第六条 有奖举报制度
(一)实行首报奖励制度。两人及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先举报原则,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公安机关登记的举报时间为准);多人同时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励金(举报人自行约定分配办法的除外)。对举报时间在后的举报,如果提供的线索或证据更为重要的,也予以奖励。对起间接作用的举报线索,按原标准减半奖励。如果举报人是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士,所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同等予以奖励。
(二)实行奖励审批制度。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一经查实,办案单位要立即依照奖励办法填写《 公安分局举报奖励审批表》,并由具体办案单位负责人、公安分局领导签字初审后,报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及时召集公安分局一并研究确定,然后将奖金拨付到公安分局,再由办案单位通过举报人领取、银行汇款等方式送达举报人。公开悬赏举报和举报抓获逃犯的,按有关规定审批。
(三)实行奖金申领制度。各公安分局办案单位设立专人负责举报奖金申报事宜。对于有奖举报的奖金发放,各公安分局必须建立《有奖举报奖金领取备查登记薄》,详细登记有奖举报奖金申报、发放、领取情况。
第七条 严肃有奖举报纪律。要严格保密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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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对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进行公开处理。严肃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冒领、虚报奖金等欺诈行为,对违反者,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加强对社会治安有奖举报的宣传。各单位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户外宣传栏、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把社会治安有奖举报制度的原则、内容、方式方法、奖励标准等内容予以公布,切实做到有奖举报制度家喻户晓。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公安分局举报奖励审批表》
2、《有奖举报奖金领取备查登记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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