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机制理论综述

2020-05-04 15:43

监督机制理论综述

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 雷建荣

剑桥大学历史学教授阿克顿勋爵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伴随着国家产生之日起,很多官员就因为手中集中地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而肆无忌惮地滥用。但是,人们从来没有停止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研究,如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洛克、卢梭??本人的毕业论文的题目就是“论乡镇基层干部监督机制的完善”。我阅读了《政府论》、《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等经典政治学名著,从中受益匪浅,并对权力与监督有了自己的看法。

一、西方分权思想理论回瞻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分权思想由来已久,其源头可远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近代最早明确提出分权思想的人之一是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洛克生活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年代,革命成功后,他在总结革命经验并吸取前人混合政体思想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其分权思想,从而初步奠定了近现代西方国家组织形式的理论基础。

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同封建专制制度斗争的产物。它的分权思想虽然不系统,但却第一次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分权制衡的思想经过孟德斯鸠等人的发展成为了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主要原则。

分权学说出现较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国家职能机构应分工的问题。波里比亚曾在其所著的《罗马史》一书中考察了古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论述了古罗马帝国兴盛的原因。他认为罗马实行了执政官、元老院和公民大会三者并存的混合制政体。这种政治体制的优点在于国家的三种权力可以互相帮助,互相牵制。一种权力如果想要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另外两种权力便会加以抑制,从而有效地防止一种权力过于强大以致发生衰败,使国家在任何时候都能趋于安宁和繁荣。波里比亚得出了权力过大易于导致政治腐败的结论。

洛克和孟德斯鸠则进一步发展了分权思想。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阐述了其分权思想。他提出国家权力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应当属于国会,国会有权制定和通过法律;行政权由国王执掌,国王负责法律的执行,并拥有司法权和任命高级官员、法官的权力;对外权即处理与外国关系、战争与和平问题的权力,此权力也由国王掌握。这里所说的对外权实际上是执行权的一部分。洛克指出,国王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否则将丧失其权力。这一论述体现了他反对君主专制的思想。后来,英国政治制度的建立直接受到洛克学说的影响。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创立了较为完整、科学的分权与制衡的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三个部分,认为应该由议会、政府和法院分别行使这三种权力,强调三权分立,强调制约,保持平衡。这一理论比较科学地划分了国家权力结构,论述了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孟德斯鸠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阐明了三权分立的重要意义。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和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为此,孟德斯鸠指出三权必须分立,而且其中由人民代表机构所行使的立法权应是最重要的权力。进而,孟德斯鸠又论证了建立权力制衡关系的必要性。他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指出,防止掌有权力者滥用权力的有效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三权分立须要辅之以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从而达到权力均衡。

孟德斯鸠发展了英国约翰·洛克的分权思想,使法国的分权制衡理论比英国的更加完善和系统。他所说的三权即立法权、关于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关于司法及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他认为第二种权力可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第三种权力可称为司法权力。后世的人们一般都把行政权理解为包括内政外交权在内的政府管理与执行权。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不能集中掌握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的手中,否则就不能保障社会自由和公民自由。他说,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

分野而得以保障的。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政治和社会的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而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公民的自由将荡然无存。一句话,没有分权就没有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主张,是当时日益强大起来的法国第三等级与封建阶级分权的政治要求。他们争取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控制,限制由国王和贵族掌握的行政权。孟德斯鸠提出分权制衡论的初衷是想在法国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而其后的法国大革命带来的却是更为民主的共和体制。分权制衡理论受到后世很多西方思想家的推崇、继承与发展。在实践中更成为西方国家普遍的政府组织原则,对近现代西方政治民主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第一是实行横向分权。最典型的是美国宪法所确认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第二,是实行纵向分权。最典型的是联邦制。

二、人民主权学说的流派和观点

人民主权学说是由卢梭同志提出来的,简单说来就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贡斯当随后又提出来了一个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人民主权学说的基础是“公意”,他认为“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在深入探讨公意的基础上,卢梭归纳了主权的基本属性:(1)主权是不可转让的;(2)主权是不可分割的;(3)主权是不受限制的;(4)主权不可被代表。而贡斯当认为人民主权学说的理论是“普遍意志”而非“公意”,深信人民主权原则,亦即“普遍意志高于任何特殊意志的原则是无可争议的”。

卢梭认为对主权作任何的限制都是不可能的。既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是国家的灵魂,是受公意指导而建立起来的支配全体公民的绝对权力,那么在主权之上不会有更高的权力存在。 在人民主权(其外化的形式即为公共权力)是否有界限的问题上,贡斯当的态度是鲜明而坚决的。他写道:“如果你确信人民主权不受限制,你等于随意创造并向人类社会抛出一个本身过度庞大的权力,不管它落到什么人手里,它必定构成一项罪恶。”贡斯当认为人民主权必须受到

限制。对人民主权的限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

卢梭忠实地信奉直接民主,对代议制持强烈批评态度。他认为主权在本质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所以主权只能由人民直接表达,而决不可能被代表。议员不能被视为是人民的代表,而只能是人民的办事员。

贡斯当心中充满了对英国的代议制度的景仰之情。贡斯当对直接民主的批判,是与他的自由观念密切相关的。他区分了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并认为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现代自由意味着公民权的淡化。在现代社会,古代那种人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历史背景、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了,人民只能以代议制的方式行使主权。

卢梭和贡斯当都极其珍视人类的自由。他们人民主权理论的归宿也都在于公民自由。但是卢梭喜爱积极自由,贡斯当崇尚消极自由??在此不赘述了。 总之,卢梭强调主权在民的意图就是要建立一个“强势”国家,希望通过扩大国家权力来整合社会,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卢梭和贡斯当的分歧是具有象征意义的,它实际上体现了欧洲自由主义发展历史上两个分支——英美传统和欧陆传统的分流。

三、权力制约思想在中国

权力制约思想有好多人都说过阿,毛泽东,马克思,邓小平,西方法学家??他们的学说各有优势,互相联系又各成体系。

毛泽东的权力制约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我约束、制度约束及群众监督等方面。深入研究该思想,对于当前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在权力制约理论方面,西方先哲先行一步。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政治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对于西方政治思想家们的观点,大体上可以总结为:1.一切法治国家都需要

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这是一条被人类历史反复证明了的客观规律。2.国家权力制约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社会公正的国家,人民是没有自由可言的。3.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但她在现阶段也只能用代表制作为实现民主的主要形式,这就客观上出现了权力所有的主体与权力行使的主体不相一致的情况,而且权力固有的恶性即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不可完全消除,因此为了保证权力的运行不出现违背人民的意志的异化,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邓小平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毛泽东就说过,这样的事在美、法、英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

资本主义宪法体现权力制约原则除了通过宪法规范公开或隐蔽地确认“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精神以外,更因各国历史传统、民族状况、政治力量对比等因素的差异,造成了反映分权学说的不同政体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1.典型的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2.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3.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当然,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有着无比的优越性,我国现行宪法就号称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表现在:

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重在以人民权利的势能控制国家权力的动能。 第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代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样我国宪法实际上也遵循了现代国家关于权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范式。

第三,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约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但我国宪法并不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那样在赋予立法机关制约权的同时,又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反制立法机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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