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F2 海运出口代理协议书
沪佳海出(2007) 号
甲方: 上海工艺家居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四平路273号703室
乙方:上海佳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九江路45号4楼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海运出口货运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单证交接及报关方式(请在下列项目中划“√”)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
订舱 报关 集卡运输 仓储/装箱 其他
1. 甲方在托运允许时间内以委托书方式向乙方托运,委托书详载托运方必要资料及具体要求并加盖有效章(具体样章见下),注明联系人、电话及传真号,作为乙方操作依据。乙方在订定舱位后将信息反馈甲方。
订舱有效样章:
如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需另签订《网上电子商务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2. 甲方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连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外汇核销单以及必要的出口许可证、商检证、登记手册等须在委托时或在舱位订定后及时交付乙方,以上单据须符合海关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托运单内容要求接受甲方的订舱配载,若甲方实际出运货物与托单实际内容不符,甲方必须承担对此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 3. 对于上海海关实行货物先进港后报关的,如甲方派车,乙方报关,甲方在货物进港后应立即将装箱单传送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报关,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通关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收到箱单则视为甲方箱子已经进港,如果由于没有进港造成
的损失或者其它问题,均由甲方承担或者赔偿乙方。如货物由甲方自拉自送自报关,甲方在开船前一天也应将装箱单传送乙方。对于某些港区海关实行货物先报关后进港的,如甲方报关,乙方派车,甲方也应即时通知乙方报关结果。同样,乙方报关,甲方派车,乙方应即时通知甲方报关结果。
4. 集装箱装箱单是出口通关和船公司制作舱单的重要依据,上述由甲方提供的装箱单,要求每联字迹清晰,各项数据与报关单中所载保持一致。如有差误或模糊不清,造成通关困难、退税核销等单据被海关阻留等后果,其责任由甲方自负。 5. 凡甲方自行拼箱并委托乙方报关的货物,甲方应在装箱完毕后立即将货物装载图传真给乙方。如甲方未能及时传送而影响海关货物查验,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6. 乙方于货物装船签发提单后及时向甲方提供正本提单,完成甲方之货运委托。乙方不承担货物在船公司保管和交付过程中的责任。
7. 甲方可以传真形式委托办理货物出运的订舱、更正及有关事项的承诺等事宜,乙方可以将传真件复印后归档备查。甲方应视传真件或复印件等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可以根据情况同意或者拒绝有关更正,由此产生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如果乙方同意有关更正,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保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二、 货物交接方式(请在右列项目中划“√”)
内装箱 门到门 自拉自送
1. 如在甲方仓库装箱,甲方委托书上须写明仓库地址、联系人、电话及传真号。如货物尚未备妥,须注明备妥日期,乙方根据以上资料,负责安排集卡等作业。如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集卡放空或货物冲关等情况,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 乙方仓库装箱,由乙方负责缮制集装箱装箱单;甲方仓库自装箱由甲方负责缮制集装箱装箱单,乙方可配合代填船名、关单号(整箱)、装港、卸港等项目,但货名、数量、重量、尺码等项目须由甲方装箱点据实填写并负责审核和盖章。 3. 甲方自行拉箱、装箱、运输进港区的业务,按《上海口岸国际集装箱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另签“自拉自送出口货物用箱协议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4. 甲方须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所托运的货物,所交付的货物必须妥善包装且坚固适货的,能经受正常装卸运输,并符合承运人要求,并对包装不当导致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负责。
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危险物品、活动物等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防护措施、以及装卸、摆放等各方面的特殊要求,否则,乙方对由于操作不当所造成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不负责任。
甲方所交运的货物,不得夹带未经申报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半危险品和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
甲方对因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的货物延误、遗失、灭失、损坏、扣押、或罚没等后果负责;若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三、 费用结算
1. 海运外汇运费与人民币各项费用,按双方商定费目、费率由乙方开具货代行业统一发票向甲方收取。甲乙双方商定的费目和费率可另做备忘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 甲方按以下方式及期限向乙方支付外汇运费和人民币费用,如不能履行协议付款责任,乙方有权按银行贷款利率加收逾期利息,并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单证(包括核销单、退税单等)或货物行使留置权,因此而造成甲方退税过期等后果,其责任由甲方自负。
(1) 付款方式:采用以下 方式
A. 银行划帐 B. 银行托收(另签《托收协议》) C. 付款交付提单 (2) 付款期限:采用以下 方案
A. 船开后 天付款 B. 每月 日前付上月款 C. 每月 日前付前月款 D. 船开后拿提单当天 (3) 同时,信用额度最高为
3. 船公司承运期间,如临时宣布增收各类名目的附加费(如码头附加费),由委托方承担。
4. 乙方应甲方要求开出以第三方抬头的运杂费帐单,甲方负责督促第三方在合同付
款期内付款,若第三方不能如期付款,其付款责任(包括逾期利息)由甲方承担,并在15天内付清。
5. 若运费在目的地支付或在第三地支付,届时收货人或有关支付方拒绝支付或提货,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四、 其他
1. 甲乙双方在友好协作、相互支持的前提下,各自按协议,委托书或其他书面承诺,以单、货交接的时间为界限,以单证内容为依据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发生差错、失误或额外费用,应相互协商解决,但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如经协商无法解决有关争议,上海海事法院对于本协议项下所有争议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 2. 本协议自乙方确认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如须变更或解除,须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3. 本协议条款若有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4. 本协议受上海外经贸委批准的《上海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代理业务标准交易条款》之制约。
甲方: 代表:
公司盖章:
乙方确认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
代表:
乙方:上海佳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