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办法
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 村第八届村委会选举工作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是参加本村选举的村民,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威望和组织能力的村民。
3、村民选举委员会由 人组成。原则上在每个村民小组推荐1名,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有妇女成员。
4、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以相对多数票者当选。
5、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以后,在其成员中推选主任1人主持工作、副主任1人协助主任工作。
6、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从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时止。
7、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选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原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免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9、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0、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11、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报镇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推选产生办法
l、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是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在本村有威信,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敢于直言,关心村内事务的村民。提倡将驻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村民代表、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选入担任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
2、在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同时,直接推选产生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由 人组成。
3、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产生以后,召开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推选1人主持村选举监督委员会工作。
4、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从选举产生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时止。
5、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应退出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其缺额在原推选结果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6、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名单报镇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办法
一、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的村民(以选举日年满18周岁即1993年9月21日零时前出生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的对象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三、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的办法和步骤 (一)培训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工作人员。
(二)调查摸底。一是新满18周岁的;二是恢复政治权利的;三是新迁入迁出的;四是死亡的;五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六是户籍在本村外出一年以上和户籍不在本村长期在本村居住、做工经商的;七是痴、呆、傻、精神病(含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八是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人员。
(三)分类排队。按正常登记、准予登记、不予登记、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四种情况进行分类。
(四)造册登记。采取登门入户或参加选举的村民主动到站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登记。
(五)核对与核实。
(六)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进行审查。
(七)以小组为单位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9月1日前)。
(八)审核和复查。
(九)发放选举证(9月16日前)。 四、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的相关要求
(一)在登记前,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外出有选举权的村民回村参加选举或明确委托投票人。对确实不能按期回村参加选举又不愿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由选举委员会采取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办法进行联络后登记。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十日内不答复的,不列人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三)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四)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五)在选举日前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后,对因死亡、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应当从名单中删除;对恢复政治权利和新迁入本村的村民,应当补办登记。
村第八届村民代表
推 选 办 法
一、根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本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10日内,依法推选村民代表。
二、村民代表条件:(l)已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2)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乐于奉献;(3)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4)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能代表群众意愿。
三、按照本村人口及规模,本届村民代表名额为 人,各小组代表名额分配为:一组 人,其中女代表 人;二 人,其中女代表 人;三组 人,其中女代表 人;四组 人,其中女代表 人;五组 人,其中女代表 人;六组 人,其中女代表 人;七组 人,其中女代表 人;八组 人,其中女代表 人。推选方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户代表会议,该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采取等额推选,秘密写票、公开计票,得票多者当选的方式产生。全村推选的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四、各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会议由现任村民小组组长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派成员指导、监督。
五、村民代表产生后,必须明确联系户,颁发代表证,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