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20-05-04 15:56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增强我校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教育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防范在前,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学校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基本责任是:贯彻实施廉政规定,建章立制,抓好落实、检查、考核、总结、奖惩。

学校党政正职对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分管部门的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正职之间互负直接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各自分管部门的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上述领导干部对责任对象应负的基本责任是:教育的责任、检查的责任、监督的责任和帮助整改的责任。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工作中应履行的具体责任是:

1.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制度,认真完成上级布臵的各项党风廉政工作任务,针对学校实际,制定措施,组织落实。

2.采取各种形式对本校的责任对象进行以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组织好有关学习,掌握责任对象的学习情况。

3.定期或不定期与责任对象谈心。对责任对象可结合工作、学

习、思想、生活等情况交换意见,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每年不少于一次。

经常听取各方面对责任对象的反映,了解和检查责任对象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督促纠正。

4.学校领导班子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校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针对出现的问题或苗头,找出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或防范意见,并组织实施和落实,会议要做好记录。

5.支持和配合上级或有关部门对涉及本校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学校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责任制》的学期(年度)总结汇报,检查评议制度,原则上每年二次。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按学期(年度)对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及干部任期目标管理的有关要求,围绕本学期(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认真总结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自觉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自查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努力方向,向党总支和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此项汇报可纳入学期(年度)工作总结、党员民主评议总结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可以专题总结汇报。若逢教代会会期,学校工作报告应就领导班子贯彻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向教代会报告,领导干部述职时,也应报告执行、贯彻《责任制》的情况,并接受群众评议。

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议工作在上级党委、纪委的指导下由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上级党委、纪委直接进行。

考核评议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教代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监督渠道和工作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形成考核评议结论并以此作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责任制执行得不好的,学校领导班子不得申报或接受任何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不得评为先进。对严重违反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要追究责任。

第七条 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学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因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必须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列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须负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追究党风廉政工作责任人的责任:

1.对学校或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重视,对党风廉政工作不部署、不检查的;

2.对责任对象教育不严,对学校或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学习不重视或抓而不力、放任自流的;

3.对学校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工作存在的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而长期得不到改进,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的;

4.对责任对象管理不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责任对象不及时谈话、帮助,长期失察,姑息迁就,致使责任对象我行我素直至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5.对学校或分管部门出现的党风廉政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甚至欺骗上级、隐瞒不报;对责任对象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坚持原则,不认真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

6.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应负相应责任的。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一般以

追究个人责任为主,主要追究集体中正职的责任,并追究其他成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根据问题情节、性质分别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

1.戒勉谈话;

2.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 3.给予适量的经济处罚; 4.通报批评;

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单独执行,亦可合并执行。

实行责任追究,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市教育局党委批准或由党总支讨论通过,由上级党委、纪委派员或由党总支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支部负责解释。

本细则若与上级有关规定或通知精神相悖,以上级规定精神为准,并由党支部责及时调整,修订。

本细则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行。

镇初级中学 二O一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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