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60日内未得到纠正。
第三十三条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并获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于乙方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其他损失费,项目设备归甲方所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在本项目的预期全部投资(1亿)×135% 甲方未在乙方接到通知后10日内结清终止费的,视为甲方未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该通知进行澄清并有权要求停工,并由甲方按照本项目实际停工天数负责赔偿乙方停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停工期间的日损失按照乙方在本项目的投资总额(1亿)/(365×2)计算。
如果甲方逾期30日未支付终止费用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不能完成工程建设,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甲方在此期间的粪污处理的各项费用。
第十章 生效及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的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项目是乙方为甲方建设的配套项目,乙方无论在项目建设或后续经营期间都离不开甲方在工程(道路、水电、牛粪原料/沼液输送等)或非工程(项目申报、政府协调等)方面的配合和支持。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文本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牧业有限 乙方)能源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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