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展览展演、艺术比赛、书刊出版、人才培训、文艺评奖、产业开发、信息网络、文化保护、权益维护、职称评审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盐亭县文联推进各团体会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发现和培养新的文艺人才,加强对青年文艺工作者的思想引导和业务辅导,为文艺新人的成长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不断壮大文艺队伍。
第九条 盐亭县文联积极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加强国内地区间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文艺信息、工作经验、文化产业开发的交流与合作。帮助文艺工作者开阔艺术视野,拓展文艺组织工作空间。
第十条 盐亭县文联加强同基层文艺团体的业务联系,支持全县性产业、行业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建立文学艺术组织。
第十一条 盐亭县文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政治、人身、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艺术活动;当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盐亭县文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密切合作,畅通党和政府同文艺界的联系渠道;为文艺创作、文艺活动、文化产业开发创造必要的条件和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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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盐亭县文联巩固和加强全县各民族、各行业、各艺术门类文艺工作者的团结,为文艺工作创造一个宽松和谐、团结奋进的人际环境。
第十四条 盐亭县文联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兴办文化产业,支持各团体会员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开展文艺咨询、艺术培训、文化服务和文化经营活动,发展繁荣文化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盐亭县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盐亭县内文学艺术性质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已依法登记、承认并自愿履行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凡承认并自愿履行本会章程的县内从事文学艺术宣传、教学、研究的单位和部门以及学校、企业,本会也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文艺创作、理论研讨、学术报告、学术交流、参观考察、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及其他活动,或被推荐、选派参加县内外的有关活动。
(三)参加本会开展的年度“双先”评选活动,被评为“先进集体”的文艺团体和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个人,均可获得本会的表彰和奖励。
(四)在本会的会议和会刊上,参加关于本会工作问题的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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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对本会的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文艺工作者的愿望和要求。
(五)向本会报告工作、活动计划和有关情况,以及提供文艺信息、资料、推荐优秀文艺成果和协会先进工作者。
(六)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荣誉。 (七)按时缴纳会费,协助发送本会会刊。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者事前应向本会递交申请并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本会下属的文艺团体,凡自行解散或合并而终止的,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并报本会备案;凡因各种原因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或取缔者,其团体会员资格自行消失;凡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或连续两年不向本会报送统计表,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而不再承认其团体会员资格,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予以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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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并通知其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盐亭县文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上届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会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委员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推选主席1人、副主席(兼秘书长)1人,组成主席办公会。委员会名誉主席由县委、县政府分管文艺工作的领导担任。在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办公会主持会务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听取主席办公会关于本年度的工作汇报,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意见,决定本会的重要事务。主席办公会根据需要由主席、副主席(兼秘书长)临时召集,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一般日常工作由主席、副主席(兼秘书长)共同研究处理;重大工作事项由主席召集的委员会讨论研究处理。主席办公会议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盐亭县文联委员会的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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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盐亭县文联按照国家编制设立工作机构,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设综合股、文艺学会股作为工作机构。综合股负责本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文艺学会股负责指导、协调本会所属文艺团体的各项工作的开展,负责指导、协调文艺创作和优秀文艺成果的评选、负责编辑出版会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刊为《盐亭文艺界》。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盐亭县文联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本会兴办各种文化企业、事业的收入;(三)社会赞助;(四)会费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盐亭县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盐亭县文联设在盐亭县云溪镇梓江路1号。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办公会。
六、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一届委员会选举办法
(草案)
根据《盐亭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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