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加强村(社区)书记规范管理的实施办法

2020-05-05 13:21

工作制度:加强村(社区)书记规范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切实加强全区村(社区)书记规范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XX〕7号)、市委组织部《印发〈加强村(社区)书记规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X组通〔201X〕6号)文件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加强村、社区(以下简称村)书记规范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 联系群众

第一条 村书记应密切联系群众,每个任期内走访辖区内所有村民家庭至少1次。

(一)村书记应根据要求倒排走访群众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走访群众时,要了解群众生产生活情况,有无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听取群众对村工作的意见建议,发掘党员群众中的优秀典型,宣传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及群众应知晓的村事务。

(二)每年初由区委组织部统一配发村书记“民情日记”,“民情日记”主要记录联系走访群众时了解的村情民意,包括群众家庭基本情况,群众的想法和要求,生产生活中的急事、难事,想办、盼办的事情,以及问题解决的情况。

(三)建立村书记“民情日记”考评制度,区委组织部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

等方式,对村书记“民情日记”记载情况及所记事项兑付落实情况进行考评。

(四) “民情日记”考评作为村书记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报酬发放、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挂钩。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条 严格执行村书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事前应报告的重大事项为:村级用人事宜;村级集体资产处置事宜;村级集体资金大额开支;村级工程项目建设;村级其它重大决策。

(二)在事后一个月内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的重要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重大事项时,村书记应以《村书记重大事项报告表》形式,书面向街镇党(工)委组织科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

(四)村书记应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凡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的,在查明情况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村书记报告事项与党员、群众反映的事实严重不符,造成负面影响的,村书记必须向区纪委或区委组织部说明情况;情节严重的,仍不能说清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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