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向身患重症的学生提供及时有效、力所能及的帮助,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江汉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相关保险之外的救助扶持。
第二条 为了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的救助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三条 设立江汉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办公室、纪委、党委宣传部、研究生处、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修订江汉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决定江汉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定期公布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 (四)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授权的其他工作职能。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条 学生因身患重症或因重大意外事故身患重疾,存在较大医疗开支缺口无力支付的,可以申请本基金救助。 第八条 救助范围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重大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病例。
(二)本基金救助的重大疾病病种范畴以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的26种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为准(见附件),且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病例。 (三)其他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需要救助的病例。
(四)学生因自伤自残等行为造成的重大疾病,不属于本基金的救助范围。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患病学生(或直系亲属)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填写《江汉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治疗地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收支明细和医疗收据等书面材料;
(二)学生所在的学院对该生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递交基金管理办公室。
(三)申请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申请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四)基金管理办公室按照核准的救助金额,通过江汉大学教育发展
基金会办理。
第十条 获得救助的患病学生(或直系亲属)在领取救助资金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书面收款证明和相关票据。 第十一条 基金和临时困难补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汉大学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汉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大学生门诊大病(重症疾病)医疗是指下列大病的门诊治疗(10种): 重症尿毒症门疹透析; 肾移植后的抗排异;
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放射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重症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慢性重症肝炎及肝硬化;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012年10月1日,将下列16种疾病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范围:
序疾病名称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肝移植术后抗排异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 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 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 血友病 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 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 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 血管介入治疗术后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儿童孤独症 脑性瘫痪 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障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