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

2020-05-05 13:59

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时间不得超过1年。对不按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除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外,并按欠缴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四)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需补缴已减、免费用;擅自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处罚。

建设、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力度,收足、管好、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略)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

住宅项目收费配套内容 标准 城市道路 140元/平方米 及绿化、环卫 供 热 65元/平方米 80元/平方米 190元/平方米(含插建项目) 公建项目收费标准 供 水 20元/平方米 1500元/吨·天 20元/立方米·天(工业生产用气) 燃 气 27元/平方米 200元/立方米·天(饭店、宾馆等用气) 合 计 252元/平方米 说明:1、公建项目中供水、燃气的收费标准按设计供应能力收取

2、使用蒸汽的建设项目蒸汽配套费收费标准:50万元/吨·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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