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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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考评和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项目的项目考评,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自评、申请、考评、公示、告知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九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的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项目考评。
第十一条 项目考评主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和监督项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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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生效之日起即进入项目考评程序。
项目考评主体在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时同步制定考评规划。
项目考评主体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考评项目的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打分;对法律法规、地方管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实行扣分管理
项目考评主体的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整理归档监督检查记录,以及《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监督文书,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项目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组织专业承包等单位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牵头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等单位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
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自评机构应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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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目标,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和自评工作计划,有序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自评机构应按照实施方案和自评计划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项目考评主体要求开展项目考评自评工作,填写《项目自评机构月自评表》(附表1-1),编写自评报告,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工程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以及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项目进行综合检查评价,对建筑施工项目的月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阶段性项目检查考评表》(附表1-2),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自评工作进行监督审核,并在《项目自评机构月自评表》和《建筑施工企业阶段性项目检查考评表》等文件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下列项目自评材料,申请项目考评: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表1-3);
(二)项目月自评情况和企业阶段性检查自评情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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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申请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汇总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分情况,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附表1-4),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考评结果。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等三个等级。其中,评为“优良”等级的,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本年度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定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下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存在安全隐患,致使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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