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2)

2020-05-05 15:07

多层 90 80 70 高层 95 85 75

二、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字[2008]119号)和本文批复的收费标准收费。缴费企业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费,不拖不欠;收费单位应按工期要求及时建设,按时供电,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住宅小区的公益性建筑、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廉租房供电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面积、收费办法、收费文件,以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完成时限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五、此收费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5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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