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都职工出国(境)管理有关问题暂行规定

2020-05-05 15:30

山东科技大学文件

山科大人字[2009]16号

关于印发《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工出国(境)

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校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工出国(境)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工出国(境)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科技大学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出国(境)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公派或因私出国(境)的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公派出国(境)包括: 1、公派留学

(1)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各类国家公派留学项目。 (2)山东省政府资助的公派留学项目。

(3)山东省教育厅资助的高校教师国际合作项目。

2、学校公派 指经学校同意派出或资助参加国际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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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进修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包括:自费留学(含自行申请的国(境)外资助)、探亲、旅游、访友、定居(移民)、工作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出国(境)人员的请销假、出国(境)期间待遇确定等人事管理工作。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出国(境)申报和派出手续办理等外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公派留学申请条件

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坚持“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积极选派中青年优秀骨干教师,尤其是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公派出国学习。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政治立场坚定,品德优良,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和我校教育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在我校工作满2年(3个月内短期出国(境)除外)。若再次派出,应回国后在校工作二年以上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符合国家和山东省各类公派资助项目的选派条件。 第七条 学校公派申请条件

符合《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外字[2009]7号)中的派出原则。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申请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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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出国(境)探亲,原则上应为探望配偶、子女或父母等直系亲属。 3、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其配偶原为我校出国(境)逾期未归或擅自出国(境)或因私出国现仍在国(境)外的正式职工,须在其配偶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并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本人再办理出国(境)申请手续。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公派留学

1、个人申请 填写《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国际交流处网页下载),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不包括国际交流处),与相关材料一并交人事处。

2、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

3、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申报及批准后的派出等相关手续。

4、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成行的人员,在出国(境)前1个月按规定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1)提交出国(境)相关材料原件(验后退回)和复印件:①《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以下简称《任务批件》)等公派留学批件;②出国留学外语考试合格证书(WSK或BFT高级考试);③护照。

(2)填写《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工出国(境)人员登记表》(人事处网页下载)。 (3)签订《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协议书》,交纳保证金。 5、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规定办理资助经费借支、换汇及报销手续。

第十条 学校公派

1、经学校同意可派出的人员按《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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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到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申报及批准后的派出等手续。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成行的人员,在出国(境)前1个月按规定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1)提交出国(境)相关材料原件(验后退回)和复印件:①《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②护照。

(2)填写《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工出国(境)人员登记表》。 出国(境)期限为3个月以上的学校公派人员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探亲、旅游、访友等因私出国(境)

1、个人请假 填写《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利用节假日不占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不填此表。)和《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工出国(境)人员登记表》。

2、人事处审核,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填写《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国际交流处网页下载),相关单位会签。

4、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5、经批准可成行人员凭手续完备的《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复印件(加盖国际交流处公章)到人事处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自费留学、定居(移民)、工作等因私出国

申请自费留学、定居(移民)、工作等因私出国的人员,必须解除与学校的聘用关系,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程序为:

1、个人申请 提交书面申请及辞聘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 2、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辞聘和离校手续。

但对于做博士后研究或进行访问讲学、科研合作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非公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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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确因学科建设需要的,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及学校研究同意,可暂保留其聘用关系,参照第十条第2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证明材料(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等,是外文的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交纳保证金、签订协议书。如逾期不归,则不再保留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出国(境)的科、处级干部,不论因公或因私,均应同时到组织部办理请假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相关待遇及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公派留学人员在规定出国(境)期限内,享受工资待遇。但自出国(境)的次月起停发工资(3个月内短期出国(境)除外),按时回国上岗工作后一次性补发,校内岗位津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学校暂保留聘用关系的非公派人员,在出国(境)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等待遇。

第十五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出国期限为一年半以上且出国一年后,在规定的出国期限内,其配偶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为3个月,3个月内工资照发,校内岗位津贴停发。如不能按时回校上岗,从第4个月起,按事假处理;从第7个月起视为旷工,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

其他人员不享受出国探亲假。

第十六条 探亲、旅游、访友等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节假日期间。如安排在工作时间,则按事假处理(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享受出国探亲假人员除外)。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工龄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派留学人员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国家和山东省政府公派人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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