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3)

2020-05-05 15:36

本案的定性处理失当,应当纠正。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于2005年5月18日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华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上诉人戴雪飞返还定金5万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51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6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第8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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