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行对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保护责任
摘要:银行与客户建立契约关系后,银行对客户信息资料负有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是长期以采形成的惯例。最初银行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义务被视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默示条款,这亦构成银行与客户之间相互责任的主要内容。考察我国金融状况,不难发现我国对于金融隐私权的保护立法规定不仅缺乏系统性、操作性、立法内容不周延,而且同时也缺乏权利救济,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银行;金融隐私权;保护责任
一、概 述
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具有多重性,也就是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本质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银行与客户在不同的层面与不同的时间具有不同的契约关系。
从对“客户”这一术语的分析中,能够得出下面的结论:(1)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始于银行同意客户开立账户,而不需要银行对其提供经常性服务;(2)通过开立账户,银行同意履行客户要求的特定的货币交易。包括承兑支票等。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一旦建立,也就表示银行同意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处理相应的银行业务,并产生银行的保密义务、注意义务和附加的信托义务。
银行与客户的法律本质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在英美法中,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三种基本的契约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代理关系以及信托关系。
银行与客户合同关系终止的相关法律关系问题是,终止时间的确定以及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存款借款以及其他更为复杂的金融交易中,银行掌握了,客户金融状况的各方面信息资料。银行获得的这些信息资料相当于客户个人的一个“缩影”,这些信息资料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银行客户的重视,银行对客户信息资料负有金融隐私保护义务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最开始,银行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被视为银行与客户之间契约的默示条款,也就是无论双方是否在契约中明确约定,银行都负有此项义务。该义务要求没有经过客户明示或默示的同意,银行不得披露客户的账户、交易和其他金融情况。这也构成银行与客户之间相互责任的主要内容。是银行与客户关系内在的和最根本的原则之一。银行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制度经过英美等国判例法以及普通法的确定和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银行业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银行对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保护
1、由英国著名案例引出金融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首开银行对金融隐私权负有保护义务的著名判例是1924年的“图尔尼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