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划拨(2)

2020-05-05 17:02

第九条 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审批权限为: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整幅地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整体或部份出租,或是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是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批租的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批租期限应在合同中载明。土地使用者进入二级市场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租期限。

第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向与之签订土地批租合同的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上缴财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的取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设定抵押前,必须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合法产权证件,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预批手续,进行抵押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抵押证书》后方可进入二级市场进行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

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

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案例分析: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之法律性质研究 一、案情简介

2000年6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2000年6月13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5万元,甲公司将宗地土地使用权证交付乙公司,2000年9月18日,宗地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向乙公司下发了划拨用地使用权批复文件,土地管理部门随即于2000年9月26日向乙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1年7月10日,乙公司向建公司支付80万元。2005年1月12日,甲公司携转让协议书、解约通知书等证据资料,以根本性违约为由,主张撤销协议并返还土地使用权等起诉至法院。

二、审判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转让协议依法有效,但是,由于乙公司违约,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甲公司已经通知乙公司解除协议,因此,确认协议自行解除,甲公司返还已给付款项,乙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 二)、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的基础上,经过该院审委会讨论,判决维持一审

判定的相互返还判项,变更协议自行解除为解除协议。

三、证据结构 一)、核心证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2000年6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书》),共计9条,内容如下,1.甲公司将其享有使用权的一宗划拨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2.宗地转让补偿金总额为605万元,分三期支付,协议签署后10日付205万元,付款之后协议生效;7月10日前支付200万元;工程正式开工前支付200万元。支付完605万元后,乙公司方可破土动工。3.宗地上所有楼房、平房及违章建筑、公用设施、设备均由乙公司按照政府的拆迁政策和拆迁程序予以补偿和安置。4.宗地上所有居民均在原地安置,回迁时间不超过《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18个月。5.甲公司在乙公司第一次付款义务完成后,即将宗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8.本协议签字后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应负责赔偿因违约引起的另一方的直接和可预见的责任。 2.付款证明

2000年6月13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5万元的付款证明。 2001年4月,乙公司向家公司支付80万元的付款证明。 3.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复

经过乙公司申请,宗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于2000年9月18日,向乙公

司下发了政地字(2000)80号《关于向乙公司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批复内容如下,1.同意按照政府有关棚户区政策将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乙公司,用于改建综合住宅楼建设用地。2.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许出租、抵押、转让。3.违法上述行为,到市土地局按照有关政策办理有关手续。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

2000年9月26日,宗地所在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乙公司颁发了,宗地土地使用权证,其中使用权的类型为划拨。 2004年9月,经发证机关同意,该证获续期。

2005年7月5日,宗地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乙公司换发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5.关于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通知

2004年4月30日,甲公司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了(2004)31号《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乙公司,贵公司依约支付205万元后,其余款项均没有按期支付,距今已近4年没有开发该宗土地,为此,居民多次上访,反映强烈。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公司也多次批评,要求立即开发。我公司据此多次敦促贵公司支付余款立即开发,但贵公司置若罔闻,拒不履行主要义务,依法达到合同目的。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广大居民的正当权益,决定解除与贵公司所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后10日内到我公司处理退地手续登上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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