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创建应知应会

2020-05-06 10:48

平安创建条件与程序

(一)当年未发生下列重大事项

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和重大涉外案件; 2.重大群体性事件; 3.特大恶性刑事犯罪案件;

4.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 5.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6.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7.党政主要领导或两名以上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8.被国家或自治区禁毒委列为毒情重点的地方; 9.其他对社会治安和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事 )件。 (二)当年平安建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l.优秀平安乡镇(街道):连续3年保持平安乡镇(街道)荣誉,职能部门和实地考核综合得分不低于95分,社会调查总满意度在95%以上,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在所在县 (市、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2.平安县(市、区): 职能部门和实地考核综合得分不低于90分,社会调查总满意度在85%以上,获得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县(市、区)以上荣誉。

3.优秀平安县(市、区):连续3年保持自治区平安县(市、区)荣誉,职能部门和实地考核综合得分不低于95分,社会调查总满意度在90%以上。

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经所在县(市、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初验后,可向地(州、市)申报优秀平安乡镇(街道) 。

平安家庭在农村由家庭提出申请由村命名,乡镇备案;在城镇单位小区由单位内命名,街道备案;在城镇社会小区由社区命名、街道备案。平安村、社区、乡镇(街道)原则上按上一级命名,再上一级备案的方式进行。平安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征求所在社区意见基础上,由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命名,上级平安办备案。优秀平安乡镇由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委托各地(州、市)考核,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命名。平安县(市、区)由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考核验收并命名。优秀平安县 (市、区)和平安地(州、市)由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考核验收,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

三、平安创建标准

(一)平安乡镇(街道)基本标准

1.防控措施到位。专职治安联防队、村治保主任和农村“十户长”、社区楼栋长人员和报酬及辖区单位防范机制措施落实;群众信息员队伍作用发挥明显,信息奖励经费兑现;不发生影响较大的分裂破坏和暴力恐怖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2.组织保障有力。党政领导班子团结,综治委(办)机构健全,办公设施齐备;专职人员配置、政法综治专干待遇、综治经费符合规定要求;政务公开及依法行政落实好。

3.基层基础牢固。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建设规范,职责明确,运行高效;警务室建设符合要求,单位保卫机构、人员落实,防范措施到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运行良好,矛盾纠纷调处率和成功率分别达到100%和95%以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特殊群体底数清、情况明,帮教管控措施到位。

4.集中整治深入。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集中整治深入开展,措施有力,整治效果好,群众满意。

5.创建形式多样。辖区平安村(社区、单位、家庭)创建率达到95%以上,群众生产生活安定有序,安全感和满意度较高。

6.乡风文明和谐。民族团结、“热爱伟大祖国 建设美好家园”、“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等宣传教育形式多样,效果良好;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健全,措施到位;非法宗教活动能及时发现,严肃查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乡风、村风文明。 (二)平安社区基本标准

1.组织完善。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健全,人员、报酬落实;社区有专人负责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社区警务室建设,民警配备达到标准,群众信息员作用发挥明显。

2.防范严密。辖区“三防措施”落实,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火灾事故,无亡人火灾事故,无集体上访、闹事和群体性事件,无非法宗教活动,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3.管理规范。“四知四清掌握”工作机制落实,各类人群服务管理到位,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登记率均达到100%;特殊群体教育管控到位,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无重新违法犯罪,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扎实有效。

4.网络健全。社会调解组织健全,发现和调处矛盾纠纷能力强,调处率和成功率分别达到100%和95%以上,无“民转刑”案件;积极推进社区网络化管理,把“人、地、物、情、事、组织”等因素融入网络中,对社区居民事务实行精细化、信息化服务管理。

5.参与广泛。辖区居民踊跃参与平安建设,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多样,效果明显;辖区“平安单位”、“平安家庭”创建率达到

95%以上。

6.服务到位。加强和创新社区事务管理,以辖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及时提供面对面综合服务,将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平安村基本标准

1.综治组织健全。基层治保、调解、普法、帮教、联防“五位一体”的综治组织健全,做到“四有”(有办公场所、有牌子、有专人、有制度)、“五落实”(人员、任务、责任、制度、报酬落实)。

2.群防群治到位。村治保主任、“十户长”配选到位、待遇落实、群众信息员作用发挥明显,信息奖励经费兑现。

3.服务管理规范。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暂住人口办证率达到100%,重点人员帮教率达100%;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无重新违法犯罪。

4.治安形势良好。辖区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无集体上访、闹事和群体性事件,无非法宗教活动,无黄、赌、赌等社会丑恶现象;宗教事务管理规范,对各种非法宗教活动能及时发现、严密控制、严肃查处。

5.矛盾化解及时。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各族之间和谐期处;矛盾纠纷调处率和成功率分别达到100%和95%以上,无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

6.村民遵纪守法。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平安家庭”创建率达到95%以上;村民法制观念增强,遵守《村规民约》;村务、财务公开,依法治村措施落实。 (四)平安单位基本标准

1.创建组织健全。单位内部平安建设、保卫机构健全、人员

落实、制度完善、奖惩严明。

2.防范措施到位。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和家属区“三防”措施落实,无交通、火灾等事故,无打架斗殴、盗窃、抢夺等案件,无人员上访、闹事等现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暂住人口办证率达到100%,无严重违法犯罪。

3.“属地管理”落实。积极参与和配合驻地综合治理工作,主动接受驻地综治(委)办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4.创建内容丰富。单位领导班子团结、办事公道、环境整洁、秩序良好,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积极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平安科室”、“平安家庭”达标率达到95%以上。

5.精神文明健康。获得县(市、区)级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称号,职工文化活动丰富,不发生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影响民族团结的案(事)件。

(五)平安宗教场所基本标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人士能够协助党和政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敢于同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作斗争;带头学科技,勤劳致富,发挥引导群众的积极作用。

2.讲经教经依法有据。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未发生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科学文化知识普及、正常文化体育活动等现象;宗教人士、宗教场所无刑事治安案件发生。

3.宗教场所管理规范。人员、财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平安创建活动有计划、有落实;宗教场所环境优美,整洁卫生。

4.“两项制度”落实到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联系宗教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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