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5-06 11:04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渝国土房管发?2011?196号

文件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农委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 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各分局,农委、农业局、农办: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设施农用地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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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作为城乡统筹改革发展试验区,在快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时,加快发展产业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是统筹城乡的必然要求。

但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还存在以观光农业、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等方式巧立名目,借用设施农业的名义,兴建现代农庄等永久性建筑物为农业生产以外的经营性项目服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现象。

为了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使之真正能为农业生产服务,各地国土资源、农业管理部门一定要清楚认识到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重要性,切实支持现代农业的发展,使之产生规模化、集聚化的效应,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圈占滥用农用地行为的产生。

二、结合实际,明确设施农用地的内容要求

按照《通知》规定,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关于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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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耕地减少考核。

(二)关于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通过两种方式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手续。主城区除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外的区,由经营者按规定标准向市国土房管局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平衡;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及其他区县,由经营者向所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委托造地费,委托所在区县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各地农业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设施农用地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合理确定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中的办公用房用地须根据从业人员的情况从严控制。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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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区内有经营多个种类的,附属设施用地按其经营的最主要种类核定用地面积,不得变相叠加用地面积。

(三)对农业设施用地的相关要求

农业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不得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农业设施,不得在重庆市“四山”管制范围内的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内修建农业设施。

(四)核定规模化种植、养殖的最小规模

凡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业使用附属设施用地,须达到附表2、3确定的最小规模。规模化种植最小规模按种植的类别和面积核定;以规模化养殖的最小规模年产量或年出栏量核定。

三、明确设施农用地申办要求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区县农业管理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区县政府进行审批。

设施农用地审批须具备以下要件:设施建设方案、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平面布置图、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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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勘测定界报告及1︰500勘测定界红线图、耕地开垦费或委托造地费的缴费发票影印件、补充耕地合格证。

(一)经营者申请

经营者根据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标准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平面布置示意图等。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报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设施建设方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所、农林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告之项目业主。对符合要求的,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经营者应组织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对农业设施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双方根据勘测定界成果签订用地协议,填报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经营者持工商营业执照、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村组签注意见的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勘测定界报告及附图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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