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 关于申报2012-2013年矿山地质环

2020-05-07 09:06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国土资字﹝2011﹞6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 关于申报2012-2013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通知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及时保护和抢救珍贵的地质遗迹资源,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09﹞61号)精神,现将申报2012、2013年地质环境调查、勘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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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总体要求

各盟市要在科学规划、实地核查,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2012、2013年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地质灾害勘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地质遗迹保护项目(以下简称地质环境项目)的申报工作,

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原则上盟市为8~12个,计划单列市4~6个;自治区级(含)以上地质遗迹项目,分两个年度申报;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地质灾害勘查项目应符合本通知条件要求。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原则上应为旗县人民政府或旗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跨旗县或重大项目可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采用逐级申报形式,不得越级申报。旗县(区)及盟市两级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本级申报工作。由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二、申报范围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地质公园建设及地质灾害防治。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要坚持以人为本、整装治理、续作优先原则,以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为目标。

申报的地质环境项目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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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财建[2010]681号)第二条、第三条及有关规定要求。同时,要依据《关于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1—2015年)>治理工程征求意见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1﹞595号)文件精神,合理选定治理工程范围。

(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或地质灾害勘查项目

申报重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中大型、特大型以及对人员财产威胁严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但目前对其矿山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现状、治理内容、措施不清楚,立项依据不充分的,可先申报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或地质灾害勘查项目。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或地质灾害勘查项目,主要任务是开展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地貌)测量,开展地质环境调查,实施必要的探测工程,查明地质环境条件,最终提交调查或勘查成果(包括影像资料),同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治理实施方案。其目的是为安排和实施工程治理项目提供可靠依据。

(三)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方针,明确保护对象,合理划定保护范围,规划先行,以有效保护为根本目标。其申报范围为经批准的自治区级以上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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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工作部署与要求 (一)项目筛选与申报 1.项目筛选

申报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地质灾害勘查项目,要在专业技术人员搜集资料、实地踏勘,调查了解地质环境现状的基础上,拟定工作方法、技术措施,测算工作量,编写文字说明材料;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及相关定额标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填写《项目基本情况简表》(附件2)

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原则上其已有资料应基本满足设计精度要求,在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计算工作量;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及相关定额标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填写《项目基本情况简表》。已列入规划,但尚无详细资料确需安排的,应予说明。

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列表说明各期各类工作量、费用及实施情况或实施年度安排。且单项目年度费用原则上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重点项目除外)。

申报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2.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项目的正式文件(含分类项目汇总表),附件为每个申报项目的项目基本情况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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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及文字说明材料。续作项目须附分期实施情况表。

3.申报时间与要求

2011年11月10日以前,各盟(市) 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根据本地区情况,对填报的项目进行排序,并分类(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填写《××盟市地质环境治理/保护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三)实施方案编制与报送 1.编制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应由有地质灾害治理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地质灾害勘查项目,应由有地质灾害治理甲级资质单位编制实施方案。

申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均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3。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参照附件3编写)。续作项目应在实地核查基础上,总结编制地质环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附件4),也可与实施方案合并编写。

实施方案应达到相应工作设计精度要求。 2. 报送材料

实施方案报送材料包括:报送文件、项目预算表,实施方案共三部分。

(1)报送文件:指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联合报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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