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文件

2020-05-07 09:23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文件 黔煤规字[2004]166号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 法人管理暂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黔府发[2004]4号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法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市场,按照合理规划,保护和开发好我省煤炭资源、“依法、有序、规模、安全”办矿,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新建煤矿项目法人准入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新建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准入条件 1、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具有建设相应规模煤矿所需的资本金。 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5%,其余资金不足部分,应有金融部分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贷款承诺或其他相应的融资证明、协议等。 2、列入“西电东送”电煤基地的矿井,煤矿建设项日法人必须承诺严格按照电煤基地建设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建成达产。 3、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具备建设相应规模矿井的技术力量和能力,必须有采掘、通风、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3万吨以上、15万吨以下矿井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15万吨以上、30万吨以下矿井的不得少于5人;30万吨以上矿井的不得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项目管理负责人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并具有直接从事相应规模煤矿3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新建项目法人管理职责划分 1、15万吨/年以下矿井,由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准入资质(资格)的审查,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2、15万吨/年以上矿井,由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准入资质(资格)的审查。 三、新建煤矿项目法人确定工作程序 (一)各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煤炭开发规划》,于每年初提出本年度《新建煤矿项目建议计划》,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总量平衡、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审定后的项目列入本年度《贵州省年度煤矿项目建设计划》。 (二)对列入《贵州省年度煤矿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在正式开展具体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前,需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申请法人资质准入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审查单位在《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资质审查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煤矿项目法人资质审查需向煤炭管理部门提交: 1、经市、州、地、(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煤矿项目法人资质审查申请表》、一式八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煤矿项目资金筹措情况证明。 4、与煤矿规模相适应的采矿、通风、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明。 5、项目管理负责人直接从事相应规模煤矿3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的证明。 五、经审查确定的煤矿项目法人变更,应按程序报原审查单位认定。 六、监督管理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依法对煤矿项目法人的确定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查或越级审查确定的煤矿项目法人,将不受理《矿井设计》核准。 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经过审查确定的煤矿项目法人,应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支持其依法开展煤矿项目前期工作。 3、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之日内完成签署意见或审查工作。 4、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做好煤矿项目法人资质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七、本通知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1、黔府发[2004]4号文(pdf文档); 2、《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资质审查申请表》(word文档)。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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