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防火门:
9 F8 x; j- d* n, ?9 G《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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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5条 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防火门外;当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竖井应封闭,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非燃烧体,
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4.4.6条 中心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b&8 ]5 d6 u: P+ u( r 1.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2.室内应设空调或局部空调;
3.与其他用房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楼板不应低于1.5h,隔墙上的门应采
用甲级防火门。
# W/ a/ {, r\ Q. \\第6.0.8条 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 ]; [; w: K7 [4 y, S第7.2.5条 空调设备应设在专门房间内,机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X0 B% S2 ^1 |0 h4.1.2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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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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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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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
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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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窗。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5.1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2.11条 总储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
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G+ I( L c: p1 S# M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5.4.1条 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
火墙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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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o3 b# O( ^* U4 b L$ i!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
应设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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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
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5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
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第3.5.6条 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
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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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
应小于1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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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
通向室外;
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墙隔开;
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 M! e1 E4 ?0 R* Z四、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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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塔架,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不设消
防电梯。
②丁、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超过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时,
可
不设消防电梯。
第7.1.4条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
不应小于12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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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9 E l' C8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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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D! n2 t4 E: Q2 E- C; c《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
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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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0 n6 [! i$ e& Q《乙炔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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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条 电石破碎与电石库毗连建造时,其毗连处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当
工艺要求设门时,可设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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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4.1.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与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根据生产辅
助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办公楼、维修车间、航材库、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墙与飞机停
放和维修区隔开,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 飞机部件喷漆间和飞机座椅维修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飞机停放和维
修区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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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层维修工作间、办公室、资料室和库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飞机停
放和维修区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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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当飞机库内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飞机停放和维修区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为车辆运输通行的门应采用由设置在门两侧的火灾探测器联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
应具有手动和机械操作的功能。
4.1.6 附设在飞机库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疏散走
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6.2.5书库、非书资料库、珍善本书库、特藏书库等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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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8.1.2 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 或按本规范第8.3.2 条规定设置水幕。 8.1.5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 的
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8.1.11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 的
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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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 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以防火墙隔开,并
不得开门窗洞;当设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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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防火门
《泵站设计规范》
10.8.9 油浸式站用变压器布置在屋内时,房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并直通
屋外或走廊,不得开向其它房间。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2.0.4条 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
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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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条 汽车停车库
三、地下汽车停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w% Z' B; U) c* o 1?应设置排气通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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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设封闭楼梯间通至地面层,并不与上层楼梯间连通。
3?设有三台以上电梯的办公建筑,宜将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停车库;该电梯于停车
库内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
第3.4.6条 卫生管理设施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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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宜设垃圾管道。高层办公建筑设置垃圾管道时,应设前室,
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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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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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b7 O( z5 c$ w1 O2 e《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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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
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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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
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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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
乙级防火门。
' Q) y: v% z8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
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 W P- |2 Q5 }$ Z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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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 O: P9 }$ q+ K& Z' V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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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
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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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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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
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
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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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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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宜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