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单元第五课《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案设计

2020-05-08 10:24

第三单元第五课《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案设计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条件以及二者的异同;掌握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权;明确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概念,构成条件及其刑事责任。

教学重点与难点 :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教学方法 :讲解、案例讨论、分析。 教学过程:

一、正当防卫(板书)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板书)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在我国,正当防卫既是法律赋予一切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又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社会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板书)

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板书)

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

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板书)

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3、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板书)】

就是说防卫人必须有正当防卫意图,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则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这类行为有重要主要有: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不能及于第三者(板书) 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板书)

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板书)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

对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正当防卫的特殊规定(板书)

我国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与前述正当防卫的条件相同之处在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目的的合法正当、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进行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在防卫条件上主要有两个特殊之处:一是针对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二是对防卫限度与条件的放宽,即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1

二、紧急避险(板书)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板书) 1、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特征(板书)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特征:首先,紧急避险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着眼,却是保全了更大的权益,因而是有益于社会统治秩序的行为。其次,从主观上看,实现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较大合法权益,因而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2、紧急避险的意义(板书)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板书) 1、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板书)

即紧急避险必须要有一定的危险发生,而且这种危险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臆造想或推测的。

2、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板书)

即紧急避险行为只能在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之时实行。 3、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板书)

即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板书)

即只能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保全更大的合法权益。 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板书)

即紧急避险只能出于迫不得已,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板书)

即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7、紧急避险的禁止条件(板书)

我国刑法第 21 条第 3 款还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紧急避险的禁止条件或特别例外限制。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板书)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板书)

二者的共同之处是:目的相同;前提相同;责任相同。 二者的区别之处包括 1、危害的来源不同 2、行为的对象不同 3、行为的限制不同 4、行为的限度不同 5、主体的限定不同

资源连接:

被二次殴打情急下乱舞捅伤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2006年1月1 5日晚22时40分左右(此时大足县县城某中学学生宿舍已经熄灯),杨某、陈某、胡某、龙某等人因听说唐某在外邀约他人准备对杨某等人进行殴打,

2

商量去找唐某问清楚是否有这回事,为防止问人过程中发生打架,四人作好了打架准备,陈某找了一根铁棒让龙某在唐某寝室外等候,杨某等三人进入某中学学生宿舍604寝室将唐某(当时已经脱下衣服睡觉了)叫起并质问,唐某对此事否认,杨某等人就出了寝室,在门口商量怎么办,陈某提出要打唐某,得到其他人同意,三人又进入唐某寝室,胡某先上前踢了唐某一脚,杨某、陈某也上前帮助胡某对唐某进行殴打,将唐某打倒在唐某的同寝室同学何某床上后,对唐某拳打脚踢,被唐某同寝室的同学将三人拉开,陈某发觉背上有点凉,就出寝室去看,旁人告诉陈某背上有血,陈某就从龙某手上拿(夺)过铁棒,又再次进寝室,与杨某、胡某等人又将唐某打倒在唐某的同寝室同学郑某床上,对唐某又一阵拳打脚踢,并用铁棒打唐某的腿部。这时的唐某掏出匕首朝胡某等人一阵胡乱挥舞,混乱中捅伤胡某、陈某、龙某,其中胡某被捅为重伤。

【分歧意见】

针对唐某的行为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存疑不诉。理由是陈某背上的刀伤是如何造成的,是谁造成的,现在无法查清,事实不清楚,而这一事实直接影响到唐某是在对方使用铁棒前还是使用铁棒后用的刀,是否具有无限防卫权。

第二种意见是防卫过当。唐某掏出匕首朝胡某等人一阵胡乱挥舞,捅伤胡某、陈某、龙某,其中胡某被捅为重伤。唐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起诉。

第三 种意见是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唐某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进行防卫应属无限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 0条之规定,造成不法侵害者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唐某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本案中,胡某、陈某、杨某等人在没问清事实的情况下,熄灯后到唐某寝室,将唐某打倒在何某的床上并拳打脚踢,在被其他人拉开后,又拳脚相加将唐某打倒在郑某的床上,并使用了铁棒这一凶器。这充分说明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唐某遭受第二次行凶时对方使用的是铁棒,这表明不法侵害唐某生命的现实威胁是十分明显而又紧迫的。如果唐某不采取制止不法行为,听任胡某等三人用铁棒毒打,那么唐某的生命就不堪设想。这时唐某掏出匕首朝胡某等人一阵胡乱挥舞的行为是使自己的生命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唐某采取的行为实质就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三、符合正当防卫的本质,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是主客相统一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不难看出,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本案中,唐某遭受两次行凶,当遭受第二次行凶时对方使用的是铁棒,众所周知,铁棒猛击头部是会打死人的。此时,可以肯定地说唐某的生命权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了,唐某(才)掏出匕首朝(向)胡某等人一阵胡乱挥舞,混乱中捅伤胡某,属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之举。

综上所述,唐某采取的防卫行为对胡某造成了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历年真题探析

(一)单项选择题

1(07年卷二第2题)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 40 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3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参考答案】C 【考点】正当防卫

【常见错误分析】有些考生认为甲构成防卫过当,甲应当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无限防卫的规定,不存在防卫过当。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本题考查大家对各种免责行为的了解,本题比较简单,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了无限防卫的情形,本题考察正当防卫的“适时性”问题。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所适用的条件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就涉及到如何界定犯罪“结束”,排除危险说基本上是妥当的,即只要本人或他人还存在着受暴力犯罪行为侵害的危险 ,就可以适用防卫权。本题中陈某抢走财物时尚未离开现场,所以不法侵害还没有结束,还处于“犯罪过程中”其他几个制度理解其含义即可。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权益的 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 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2(06年卷二第16题)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D

【考点】被害人承诺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常见错误分析】对常见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熟知,就会出错。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A项,甲的行为属于受托杀人,即使乙同意甲将其杀死,乙对本人生命的承诺不能阻却甲的行为的故意杀人性质。因此,A项的叙述是正确的。

B项,甲出卖妇女乙,虽经乙的同意,但也不能改变甲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的性质。因为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并且具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罪。本题中,甲具有收买与出卖两个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因此,B项的叙述是正确的。

C项,强奸妇女要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否则就不是强奸而是通奸。奸淫幼女则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均可构成强奸罪。因为,幼女不具备性承诺能力,其承诺是无效的。因此,C项的叙述是正确的。

D项,根据《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相关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D项的叙述是错误的。

综上,正确的答案是D。

3(06年卷二第18题)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4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参考答案】C

【考点】排除犯罪的事由

【常见错误分析】各种排除犯罪的事由,都有一定的成立条件,对此不加以正确地把握就会出错。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排除犯罪的事由,又称为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在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情形。①本题涉及以下排除犯罪的事由:

①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A项,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无过当防卫作了规定。其中,《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关于无过当防卫之规定,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屑防卫过当。是否防卫过当,还是要看是否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因此,A项的叙述是错误的。

B项,本题涉及武装叛乱、暴乱罪是否属于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因而是否可以对其实行特殊防卫,即无过当之防卫。武装叛乱、暴乱罪虽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同样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可以对其实行特殊防卫。因此,B项的叙述也是错误的。

C项,放火毁损本人财物是一种自行处分财物的行为。这一行为是否排除犯罪性,关键要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危害公共安全,同样构成犯罪。因此,C项的叙述是正确的。

D项,律师的行为属于义务冲突而非紧急避险,因此D项的叙述是错误的。 综上,正确选项是C。

(04年卷二第20题)4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关于------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B.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C.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

D.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答案】B

【考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事后防卫的常识

【解题思路和依据】以选择题的方式做填空题。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注意的问题】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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