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行为规范奖惩条例

2020-05-08 11:34

员工行为规范奖惩条例

员工行为规范奖惩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

《员工行为规范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条例》的制定与实行,将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行为、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竟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公司工作的全体人员(包含劳动合同制员工、聘用人员、借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等)。

(一)原则和方法

1) 行为规范管理条例的原则:明确职责、逐级负责、纵横结合、严格考核、奖罚分明。

2) 管理方法:纵向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按日常逐级管理的方法进行;横向实行公司行为规范管理主管

部门与各部门相互配合制,按对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教育、督促和考核等方法进行。 (二)管理职责和权限

1) 行政部是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和检查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育、检查、督促公司全体员工遵守行为规

范,有权依照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员工进行表扬、嘉奖、教育、处罚。

2) 各部门经理作为本部门员工行为规范管理的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经常检查和督促员工遵守行为规范,

并依照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表扬、嘉奖、检查、教育、处罚。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条 品德言行

(一)忠于公司,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 (二)同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三)根据公司有关着装规定着装和佩戴胸牌,仪表整洁。 (四)文明用语,不说脏话粗话,不大声喧哗吵闹。 (五)爱护公司财物,保护公司环境整洁,节约公司能源。 第四条 工作纪律

(一)工作时服从安排,恪尽职守,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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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时间不得闲聊、串岗、吃零食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公司内严禁大声喧哗、争吵、谩骂、斗殴、酗酒和赌博。

(四)严守公司机密,非工作需要,不打听、不讨论也不泄露公司事务。 (五)遵守公司作息制度,准时上下班,在规定时间、规定场所吸烟或休息。 第五条 入职、转岗和离职

(一)拟聘人员应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并确保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不得瞒报、虚报。入职上岗前与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退休、下岗、协保等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聘用协议),员工的各项信息(通讯地址、电话、家属、婚姻状况、教育程度、职称证书)等发生变化应在5天内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如因通知不及时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员工本人承担。

(二)员工应在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之日报到,并在报到后7天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劳动手册、退工单、社保(公积金)转移文件、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外来人员居住证(暂住证)等相关资料,以便公司办理录用和社保手续。如员工未按时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公司未能及时办理录用或社保,一切后果由该员工本人承担。

(三)员工转岗应在接到调令单后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移交工作,并按调令单规定的时间到新岗位报到。

(四)员工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公司)。 (五)合同期满前无论由公司或员工提出续签的,均应于合同期满前五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合同到期即自然终止。

(六)员工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办妥工作移交手续,归还借款、工具、办公用品、劳防用品、考勤卡、更衣箱钥匙等所有公司物品后,至公司行政部门结算工资并办理退工手续。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完毕上述手续,致使公司不能及时办理退工的,一切后果由该员工本人承担。 第六条 考勤

(一)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下班按规定考勤,不得请人代替考勤或代人考勤。 (二)因公外出必须事先报请上一级主管书面同意,并说明外出去向。

(三)工作时间离开公司(无论请假或公出)均应进行考勤,在每月考勤申报时予以注明理由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第七条 加班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由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由部门统一填写加班申请表,报行政部审核,总经理室批准。但加班时间应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内,紧急情况除外。

(二)非上级主管安排,由于员工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事先提出加班申请报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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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经理同意并提交行政部备案,方可进行加班。

(三)加班经确认后,可以通过调休冲抵(法定节假日除外),因工作需要无法进行调休的,在次年年初结算加班费,加班费的结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薪酬方案》的规定执行。

(四)因岗位需要采取特殊工时制的员工,被安排节假日工作的不作为加班。 第八条 请假

(一)员工享受法定有薪休假(婚假(结婚证领取之日起一年内)、丧假(配偶、父母、子女)、产假等)时,应提前提出休假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复印件等),法定休假应一次性休完。

(二)病假应提交市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如遇急诊在二级以下医院就诊的,可以开具二天以内的病假,之后如需继续请假的仍应提供市二级以上医院的病假单。

(三)事假应提前一天申请。事假在三天以上的(含三天)应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请假。一个月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十天。如遇紧急情况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早通知公司并事后补办手续。

(四)连续事假的批准权限:操作岗位领班权限为一天;主管权限为二天;部门经理权限为三天;三天以上假期一律报总经理室批准。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员工对涉及本人利益的处理决定存在争议的,应在获知处理决定7天内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一)员工对直接主管的有关处理不服或有意见的,可以向所在部门或行政部反映。员工所在部门或行政部在接到员工申诉后,应于7天内作出答复。

(二)员工对所在部门或者行政部代表公司所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工会进行申诉,请求工会予以调解。

(三)员工就争议无法与公司达成调解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仲裁。 嘉奖

第十条 嘉奖类别:表彰、记功、记大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表彰:

(一)工作勤奋敬业,业绩优秀,或确有先进事迹的;

(二)爱护公司财物,勤俭节约,对“减本增效”确有贡献的;

(三)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多次(含三次以上)制止不文明或违纪行为;

(四)及时发现指出(揭露)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偷窃、挪用、欺诈等),保护公司财产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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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积极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并被采纳的; (六)其它应予以表彰的特殊事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记功:

(一)及时发现指出(揭露)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偷窃、挪用、欺诈等),保护公司财产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二)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少公司经营成本(金额在3000元~30000元)确有成效的;

(三)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保护公司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的; (四)其它应给予记功的特殊事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记大功:

(一)在工作中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一般金额应为30000元以上);

(二)在危急时刻,能够冷静处置正确应对减少公司经济损失的,或挺身而出保护人员生命或财产安全的;

(三)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四)其它应予以记大功的特殊事件。 第十四条 嘉奖方法:

(一)表彰:通报表扬,给予物质嘉奖200元/每次;

(二)记功:颁发嘉奖令,通报表扬,给予物质嘉奖500元/每次; (三)记大功:颁发嘉奖令,通报表扬,给予物质嘉奖1000元/每次。 第十五条 嘉奖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由所在部门提出嘉奖令申请,阐述需要嘉奖的事迹,经行政部审核后,报请总经理签发嘉奖令。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六条 处罚类别:黄牌警告、红牌警告、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一)工作时间吵架、相互谩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代人考勤或请人代考勤的,经指出后拒不改正或再犯的;

(三)工作时间未请假私自外出,或外出登记与实际去向不符,经指出后拒不改正或再犯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条例经指出后拒不改正或再犯的,或由此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3000元~1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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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失误、延误,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3000元~10000元)的;数额可设置低些 (六)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打瞌睡、擅自离岗、串岗、闲聊、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计算机游戏、在网上观看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等),达到三次的;

(七)在非规定时间内洗澡、就餐或不按作息规定进入更衣室、浴室、餐厅、班车,达到三次的; (八)工作时间内非因职务需要饮酒的,经指出后拒不改正或再犯的;

(九)一月内累计迟到(30分钟以内)或早退(5分钟以内)达到三次或以上的; (十)非休息时间或非规定吸烟点吸烟,达到三次的;

(十一)不爱护环境,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或不爱惜公司财物、浪费能源(资源),达到三次的; (十二)故意损毁公物,价值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

(十三)由于员工在公司外的不良行为而连带影响到公司声誉和形象的; (十四)其它应给予黄牌警告处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红牌警告:

(一)在公司范围内或在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赌博或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隐瞒、虚报)或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年龄、工作经历、健康状况、学历、职称等),情节轻微尚未构成解除合同条件的;

(三)工作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涂改考勤记录、统计报表等相关记录;虚报谎报加班工时、相关经营数据及工作业绩等),但尚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四)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含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含10个工作日)的;

(五)违反消防管理条例,未办动用明火审批手续,擅自在非动用明火区域动用明火的; (六)对各种违纪行为或工作差错有意庇护、隐瞒、掩盖或妨碍检查及处理的;

(七)工作失误、延误或指挥不当,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50000元(不含)的(数额可设定低些);

(八)受到黄牌警告处分一年以内(含一年),再次有可受到黄牌以上处分的行为的,可直接处以红牌警告处分;

(九)其它应给予红牌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一)对外交往中,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或泄漏公司机密,或损害公司名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涂改考勤记录、统计报表等相关记录;虚报谎报加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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