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实业案例分析
07会本5班 200716702522 张月琼
一、红光实业案例的背景: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对红光实业的1994~1995年年报,出具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考虑到审计费不过30万元,经济利益的诱惑并不大,有可能是受到了地方虚假情况的配合压力。当红光实业被各方一致看好时,尽管公司有许多财务虚假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也敢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去迎合各方需要。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1997年上市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实太过糟糕,而且作假使得同公司有关的各种矛盾得以酝酿并爆发,使得1997年年度无法再胆大包天地肆意包装和作假,成就了第一年的巨亏。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既要反映红光实业的巨亏,又要使自己免受牵连,不能直接推翻或者变相推翻以前做出的审计结论,对上市公司年报“理性”选择的是发表保留意见,避重就轻地对管理费用的划分和募股资金的去向问题进行了保留。
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 (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仍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诈任何披露。显然,如果红光公司在事先如实披露其亏损和生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它将无法取得上市资格;即便取得了上市资格,上市募股,也很难取得成功。
4.相关的法律诉讼与结果
红光实业因报告巨额亏损,导致股价大跌,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后,1998年12月,上海股民姜女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红光公司管理层;2000年初,上海市民吴先生在成都再次起诉红光公司管理当局,但这两起诉讼都被以“起诉人的损失与被起诉人的违规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决不予受理。 在股民自发起诉不予受理的同时,2000年1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红光实业案例的分析:
1. 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控股股东造假动机:
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因业绩需要作假,以达到上市公司的各项指标。 控股股东因利益需要要管理层提供完美的财务报告。
政府鼓励或默认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只要没有人爆料,不出现重大错失,不需负重大法律责任,无论是上市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还是政府,都可从中获利。
造价风险:管理当局提供虚假信息,需要承担法律风险。上市公司管理层即便不存在个人犯罪行为,也要承担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风险。2000年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
受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对红光公司管理层的起诉。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当市场危机爆发、具有严重的社会后果,政府才出面干涉,它充其量只是一种威慑力量,构不成日常监督;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监督机制,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存在争利博弈。
理论上,政府只是经济规则的制订者和监督者,本身不参与市场运行。但我国数十年国有国营的经济模式,导致政府对具体的经济活动不能“置身事外”,总是存在 “亲历亲为”的冲动。
我们知道,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是每一级政府所高度关注的,在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上市额度的前提条件下,努力争取让本地或本部门更多的公司上市,是当地政府 (横向)或中央部委(纵向)“份内”、“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政府致力发展经济,与虚假会计信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显然,没有虚假会计信息的“帮助”,任何一个亏损或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是无法直接通过事先设定的公司上市标准要求的。
我国政府的业绩主要是看GDP的增长额度,而GDP的增长的支柱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数量曾一度成为各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程度的一个特征值。将一个亏损企业推向资本市场,不仅为困难企业筹集巨额资金,暂时缓解危机,而且也增加了当地经济的“活力指数”, 事实上,红光实业上市过程中,当地政府的参与度非常高。当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时,政府的种种做法都表明政府鼓励或默认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到现在,我们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实际上,政府直接造假数字 (如夸大统计数字)都不承担法律责任更何况只是支持或默认下属企业造假会计信息。这从很多案例中都可以得到证实。 3.会计信息质量
为寻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与制度,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上为财政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中国证监会)等。新《会计法》的修订、颁布与实行,被认为是旨在改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杜绝虚假会计信息。与之相适应,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所有这些努力,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促成提高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 但是,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已为理论界从多个角度进行验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必将改变原有市场上各利益团体的利益安排。显然,那些利益受损的团体将不会为追求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而自愿放弃既得利益。换言之,仅仅依靠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本身,应当不会显著地改变会计信息质量。
红光实业1996~1998年短短3年时间里,红光实业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没有任何变化,但审计师出具的意见却完成了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超级变脸秀。出现了严重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和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各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提供虚假的年度报告。
红光实业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存在严重失真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 (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仍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诈任何披露。显然,如果红光公司在事先如实披露其亏损和生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它将无法取得上市资格;即便取得了上市资格,上市募股,也很难取得成功。
从以上可以看出,红光实业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4.中国证监会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建立、健全会计信息披露机制,有效地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1998年10月底,证监会将红光实业定性为“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2000年1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对红光实业1996-1998年短短3年的审计意见超级变脸秀,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和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并罚款60万元;暂停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3年;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证券市场进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的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