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卫函字[2009]40号
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合作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9?122号)的要求,我市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丹东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是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方式,通过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可以提高经营者自身管理水平和信誉度,强化其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从而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同时,建立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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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沟通和督促检查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做好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市卫生局成立了丹东市食品、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见附件2)。各县(市)区要按照《丹东市公共场
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在摸清本地经营场所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同时,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对住宿、游泳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以外的其他行业(美容美发、沐浴)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试点管理。
三、要做好相关专业的卫生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培训,提高辖区内卫生监督员对法律、法规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认识水平,准确掌握评分标准(见附表),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必要时,卫生监督机构可对重点公共场所的负责人或管理业主进行培训和宣传。
四、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的宣传力度,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倡导群众对公共场所卫生水平的关注,在全市范围内营造积极态势,促进该项工作深入实施。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查处,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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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量化分级工作实施期间,各县(市)区要及时掌握辖区工作动态,按照全市工作进度安排做好材料报送工作。工作材料内容应包括:各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科室设置和人员;相关类别公共场所的底数和许可情况;实施量化的各级别公共场所数量;卫生监督员和公共场所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培训情况;报纸、电视和广播等媒体宣传情况和频次;公共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整改落实和处罚情况;实施的有力工作举措等。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局监控科和市卫生监督所沟通。
市卫生局联系人:范冬梅 联系电话:2124252 电子邮件:ddwsjjkk@163.com
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王旭 联系电话:2533919 电子邮件:jiandu4@163.com 附件:
1、丹东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丹东市食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卫生 监督 管理 通知
丹东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5日印发 校对:范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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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丹东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预防疾病传播,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为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和省卫生厅《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通过量化分级和卫生信誉度公示,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在省卫生厅要求的基础上,全年开展对住宿业、游泳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行业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具体要求是: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文化娱乐场所和全部游泳场所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在市本级管辖的美容美发、沐浴场所开展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 三、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在原“丹东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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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的基础上,重新组建“丹东市食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
四、实施原则 (一)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网格化管理
各县(市)区要以辖区内乡镇为单位,逐级累计到县(市)区和市,摸清底数,作为量化分级工作的基础数据。对各自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实施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示监督单位举报电话及责任人联系电话。
(三)动态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四)公开透明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五)宣传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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