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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垂直管理部门法律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陈社忠 杨文军
来源:《人大研究》2011年第08期
甘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规定:“市(州)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这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实施对垂直管理部门单位的监督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笔者根据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强化对垂直管理部门法律监督工作谈一点粗浅认识,供商榷。
一、强化对垂直管理部门法律监督的意义
1.是人大常委会全面履行职责的现实体现。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其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法律监督具有全方位、属地性的特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负有监督权,担负着专业法律、行政法规执法重任的垂直管理部门也不能例外,必须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重大事项都具有决定权,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驻本行政区域的垂直管理部门不能享有“例外”的特权,应当贯彻执行。
2.是促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垂直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其执法情况直接关系当地的依法治理工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强化对垂直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才能保障其执行的法律法规在本地区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才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3.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从甘肃省宕昌县的情况来看,县垂直管理部门紧扣县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县委、县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融入宕昌经济社会发展事业,在服务大局、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国家宏观调控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的双重职能,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快速发展。垂直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和县域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举足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