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不动产测量成果质量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生产,提高我市不动产测量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和图形数据库的正常运转,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全域范围内开展不动产测量均需按照本办法对不动产测量质量进行审核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不动产测量的质量审核管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经办不动产测量成果质量审核管理。各级国土资源局对不动产测量地理信息成果和房屋面积进行审查和把关,各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不动产测量质量进行审核管理。
第二章不动产测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不动产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宗地(海)图和分户房产图的测绘、面积计算、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
第五条 不动产测量工作应严格执行最新的《地籍调查规程》、《地籍测绘规范》、《房产测绘规范》、《海籍调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以及其他不动产测绘相关标准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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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测量。对土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的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执行。对海域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海籍调查规范》执行。过渡期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宜采用地籍图的坐标系统和投影方法,并适时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转换关系。最终测量成果须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界址测量。(1)应基于不动产类型、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切身利益、不动产管理的需要等条件选择界址测量的精度。对同一权籍要素,如果技术标准之间的精度要求不一致,宜以精度要求高的规定为准。(2)依不同的界址点精度要求选择不同的界址点测量方法。具体的测量方法和程序按照各行业现行技术标准执行。
(三)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的测制。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海籍图及不动产单元图等,其中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房产平面图)等。(1)宗地图的测制。以已有各种地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地内部及其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地图。测绘方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执行,宗地图的内容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附录D执行。(2)宗海图的测制。以已有海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海内部及其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海图。测绘方法和内容按照《海籍调查规范》执行。(3)房产分户图的编制。以地籍图、宗地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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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房产图)等为工作底图绘制房产分户图。房产分户图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附录D的要求执行。
(四)面积计算。(1)宗地或宗海面积计算。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计算宗地或宗海的面积。宗地面积变更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执行,宗海面积变更按照《海籍调查规范》执行。(2)房屋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方法按照《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五)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不动产测量报告主要反映技术标准执行、技术方法、程序、测量成果、成果质量和主要问题的处理等情况。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附录E执行
第六条 我市实行地籍、房产一体化测量。从事房地测量的单位需同时具备地籍测量和房产测量等不动产测量的资格。从事本市涉地、涉海、涉林勘测定界业务的测量单位须具有工程测量、城乡规划定线与城乡用地测量专业资质。单位团体需保持固定,由具有地籍测量资格的单位作为项目和技术负责单位,测量地理信息成果需同时签注团体内所有成员单位的测量成果资料专用章(资质章)。
第七条 不动产测量单位提交不动产测量成果办理审核备案时同时须持下列材料。(一)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登记时需查验原件);(二)《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登记时需查验原件);(三)主要技术人员及参保情况(附相关证明复印件);(四)主要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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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及年检证书复印件;(五)单位简介材料,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成立时间、法人代表、所有制性质、主管部门、技术人员情况、仪器设备、主要业绩和荣誉、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六)非法定代表人申请须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股份责任制公司申请须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第三章不动产测量地理信息成果
第八条 不动产总登记测量(土地总登记大面积测量)成果包括:控制点分布图和坐标表、地籍总图及分幅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图、宗地草图(宗地图)、界址点坐标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项目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数据库等。
第九条 不动产总登记测量(房地产总登记大面积测绘)成果包括:控制点分布图和坐标表、地籍总图及分幅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图、宗地草图(宗地图)、界址点坐标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房屋分户面积量算图)、不动产测量报告、项目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数据库等。
第十条 不动产总登记测量(承包地经营权总登记大面积测量)成果包括:控制点分布图和坐标表、林班图总图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图总图、宗地草图(宗地图)、界址点坐标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项目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数据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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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日常不动产测量(未建成区宗地测量)成果包括:宗地(海)草图(宗地图)、界址点坐标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
第十二条 日常不动产测量(已建成房地产测量,含房产预测绘)成果包括:宗地草图(宗地图)、界址点坐标表、房产分户图(房屋分户面积量算图)、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
第十三条 日常不动产测量(海域、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或调整)成果包括:宗地(海)草图(宗地图)、界址点坐标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
第四章不动产测量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审查 第十四条 自各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实施时起,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均需按规定加盖施测单位的测绘成果资料专用章,按规定加盖注册测绘师注册章,并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否则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不予接收入库。2018年1月1日前,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暂不执行加盖注册测绘师注册章,并由注册测绘师签字之规定。
第十五条 不动产测量单位需对成果进行100%自检,自检无误后,自检报告需连同测量地理信息成果、合同(或委托书)提交给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为便于测量单位更好地完成所承揽的不动产测量业务和不动产登记管理业务部门安排的后续工作,测量单位应持测量原始资料、委托协议书等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相关国土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衔接并联系办理电子数据下载、不动产单元号领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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