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大署[2010]95号
【发布部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发布日期】2010.09.15 【实施日期】2010.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
办法》的通知
(大署〔2010〕9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各县级企事业单位,地林直各部门: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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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听证行为,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保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和《黑龙江省信访听证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及其它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听证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重大、复杂、疑难及履行终结程序的信访事项,采取听证会议的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听取听证参加入陈述、质询。辩论、合议的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律,依法处埋信访事项的程序。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听证机关组织信访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各级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途径解决的信访请求,不属于信访听证范围,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机关解决。
第四条 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守法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公正合理原则; 2 / 4
(四)公开透明原则;
(五)证据确认原则; (六)有错必纠原则; (七)分级负责原则; (八)听证权威原则。
第二章 听证受理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设立信访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由信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听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访办。 听证委员会的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二)审查听证机关听证方案; (三)监督听证程序;
(四)监督各方对听证结论的执行。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受理听证:
(一)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的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原办理机关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信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三)上级政府信访部门或主管部门认为原承办单位处理不当, 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大规模群体性上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多次联名写信经处理仍未息诉,需要举行听证的; 3 / 4
(六)对于可能出现大规棋集体上访或越级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
项;
(七)情况复杂,处埋有争议,需要举行听证的;
(八)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的听证委员会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可受理下级信访听证事项。
第八条 信访部门或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告知信访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九条 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听证的理由、证据及要求、法律及政策依据、信访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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