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境管理方案 - 图文

2020-05-09 14:20

第九章、安全管理

9.1. 安全资质

承包商应具备以下资质:

承包商(施工单位)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9.2. 安全法律法规

9.2.1. 承包商在从事项目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安全生产法》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 《劳动法》(主要涉及的条款包括:1)劳动承包条款中应具备“劳动保

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2)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包括加班时间的控制;3)工资、加班费的及时发放;4)无偿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6) 《消防法》 (7) 《职业病防治法》 (8) 《道路交通安全法》

(9)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工伤保险条例》

(1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 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年版 (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202 (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17)《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8)《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0)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92)

(2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6)

(2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83)

9.3. 业主工程安全质保规范程序

9.3.1. 承包商应遵守和参照执行业主的“工程安全程序和工作规程”,包括已出版和

将出版的安全管理系列程序、现有的和将制订的安全管理文件、规章、制度。

9.3.2. 承包商在制定作业安全程序或方案时,首先应检查设计单位和制造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确认这些要求和事项与业主的“工程安全程序和工作规程”不矛盾、不低于;如有矛盾,则应具体分析,确定安全工作方案,并通知

业主安全管理部门;如低于,则必须执行要求高的要求。

9.3.3. 对于业主的“工程安全质保程序和工作规程”没有包括的内容,承包商有责任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生产安全,并报告业主,提出建议。 9.3.4. 参照执行业主的程序和规程时,不影响或减轻承包商履行合同安全条款所规定

的责任。

9.4. 安全目标

9.4.1. 承包商必须建立生产安全控制指标体系,对以下事故、事件进行控制:

(1) 重伤事故(损失工时105天以上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2) 轻伤事故(损失工时1天且以上)

(3) 未遂事故(如损失工时1天以下的工伤、很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

失的意外事件等等) (4) 盗窃事件(损失小于1万元)

(5) 隐患(不安全条件或安全方面的不符合) (6) 违章和不良习惯(不安全行为)

(7) 管理缺陷(安全培训、资格授权、制度建设、组织落实等)

9.4.2. 承包商须建立事故、事件的统计与报告体系,及时、真实的向业主报告已发生

的事故、事件。 9.4.3. 业主的安全程序将对各类事故、未遂事故、隐患、违章和不良习惯等作出定义,

承包商的统计标准应符合统一的定义。 9.4.4. 承包商已承诺实现以下安全目标:见下表

本工程安全绩效指标

类 别 安全评估 分值 20 安全绩效指标 “五星”安全评估平均得分 警戒值 (分值比重0%) 目标值 (分值比重60%)卓越值 (分值比重100%)备注 年度范围 发生在现场征地范围 年度范围 发生在现场征地范围 造成人员轻伤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 发生在现场征地范围/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 发生在现场征地范围/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 负主要责任且发生在现场征地范围 负主要责任且发生在现场征地范围 发生在现场征地范围 发生在现场征地范围 10万元及以上,或人员轻伤 同时5人以上 同时10人以上,影响施工人力投入,造成社会影响。 直接损失超过10万元(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盗窃直接损失超过5万元 扰民、冲突、打架等,发生政府部门或阳江分公司通报事件 < 80 - > 2.5 4 - - 3 - 3 - - - - - - - - ≥ 85 0 ≤ 1.5 2 0 0 2 0 2 0 0 0 0 0 0 0 0 ≥ 90 - ≤ 1.0 0 - - ≤ 1 - ≤ 1 - - - - - - - - 20 重伤及以上事故次数 工业安全 20 6 百万工时工业事故率 4 百万工时安全未遂事故 10 爆破事件 爆破、消防 20 6 一般火灾及以上事故 4 火灾/危险化学品未遂事故 20 20 重伤及以上的交通事故 交通安全 三防及 应急准备 8 8 百万工时轻伤交通事故和未遂事故率 施工区发生100方以上的水土流1 失事件次数 1 不服从或不及时响应三防指挥部的行动指令 “三防”或其它自然灾害引发的6 损失、伤害事件 2 一般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2 一般传染病流行事件 4 2 2 一般设备、财产损坏事故 严重盗窃案件、打架事件 发生影响周边关系的异常事件 卫生安全 财产安全 保 卫 周边关系 4 注:总分80达标,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不及格(包括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及格(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不及格(直接损失50万元及以上),不报、谎报、瞒报异常事件不及格。

9.5. 安全责任

9.5.1. 承包商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

导责任。 9.5.2. 承包商承诺服从业主单位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9.5.3. 承包商保证租赁物项的安全性能、环保性能符合业主的要求,对其实施统一的

安全管理,并向业主负责。 9.5.4. 承包商承诺:其项目经理合同履约能力不能满足业主要求时,业主有权要求承

包商更换其项目经理。 9.5.5. 承包商项目经理承担的安全责任包括:

(1) 对本项目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 保证承包规定的安全投入用于安全生产,专款专用;

(4) 建立本单位的工程安委会,代表本单位参加阳江项目工程安委会,积极参与

工程安全管理。 (5) 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组织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责任制度以及事故报告和

应急处置机制; (6) 建立本单位的“5星标杆安全评估标准”检查制度;并每月对承包商作业队

或作业班组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7) 保证劳务用工的管理符合业主的要求,对劳务工的安全向业主负责。 (8) 承包商应建立项目部领导的现场“安全值日制度”,每天应有一名项目部领

导戴袖章在现场负责安全督导工作。 (9) 落实项目经理“四个一工程”,并保存“四个一工程”实施记录备查:项目

经理每周参加一次“领导安全值日”;项目经理每月参加一次安全会议;项目经理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项目经理每年组织一次安全工作总结。 (10)项目经理按时参加业主每月召开的安全质量月评会以及业主认为项目经理必

须参加的会议。 9.5.6. 承包商必须建立安全责任的问责和考核制度,包括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业绩

考核;这些制度应该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考核指标和标准。 9.6. 安全监督组织与网络

9.6.1. 承包商应建立安全管理监督网络并在业主的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9.6.2. 承包商的专职安全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如经过国家指定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

或行业内考核或地方政府组织的安全考核,同时需接受业主安全管理部门的培

训和考核。如业主认为专、兼职管理人员不足或不称职,有权要求承包商增加或调换。

9.6.3. 承包商需建立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有足够数量

的专职安全人员(不小于10‰);施工现场有人作业时要有安全人员进行监督、

检查;承包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离开现场需向业主的安全管理部门书面请假,并明确授权人。

9.6.4. 承包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的监督责任,应制

订和执行安全监督的计划,执行业主的5星标杆安全管理要求,并定期报告监督的情况,跟踪纠正行动的落实。 9.6.5. 承包商的作业队(班组)必须指定队长(班长)为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

员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9.6.6. 承包商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在业务上接受业主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9.6.7. 承包商应建立风险动态评估和预测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我评估,开展经

验反馈活动和日常安全宣传教育,传达业主的安全要求和信息、对本单位的风险和安全指标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安全工作重点,并向业主提供评估报告。 9.6.8. 承包商承诺接受和配合业主专业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安全评价;对于

不配合业主监督检查的承包商员工,承包商应遵照业主的要求进行处理。

9.6.9. 承包商员工有权、有义务向其上级部门或直接向业主有关部门报告现场存在的

不安全条件和不安全行为,并有权投诉和提出改进意见。 9.6.10.业主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对现场的即刻危险施工活动行使“即刻危险停工权”(不

超过4小时)。业主现场管理人员要求立即中止有直接人身危险的违章作业,实施“即刻危险停工权”时,承包商员工应无条件立即执行。。 9.6.11.业主有权根据现场危险程度的大小签发安全“停工令”(不超过3天),承包

商在接到安全“停工令”后,应立即停止规定范围内的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整

改,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商承担,且不得索赔。如果承包商的安全整改情况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业主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经济处罚。

9.7. 5星标杆安全评估管理

9.7.1. 承包商应配合、执行业主的“5星标杆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在本单位内按照标

杆标准进行管理和检查。 9.7.2. 对业主依据“5星标杆安全评估标准”检查出的问题,承包商应进行及时的整改。 9.8. 安全协议与接口协调

9.8.1. 承包商应指定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与业主的安全管理部门接口,参

与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卫生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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