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土地法律分析

2020-05-09 14:24

问题:因签订入园协议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后期无法达到入园的投资条件,政府收回的可能性及依据,法律分析。

六、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展开。。。。。。程序 条件

一、土地收回可能性

限期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市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依法收回土地。已缴纳土地款的,按供地价格等价收回土地,对地上建筑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后收回。

二、回收条件 经省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闲置地回收除外): ⑴土地闲置超过两年;

⑵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⑶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⑷因单位撤销、适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⑸公路、铁路、机尝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三、批准机关 省人民政府(属1999年1月1日以前省政府授权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由厅批准)。

四、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办理规程

⑴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⑵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报批时需加附如下材料:

(A)回收土地申请书; (B)用地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 (C)涉及补偿的,需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 (D)土地现状调查资料; (E)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的文件。 (3)土地经依法批准回收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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