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电 信 光 缆 杆 路 架 设 占 地 补 偿 协 议
甲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宁夏网络资产分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光缆杆路架设征地土补偿协议
甲 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宁夏网络资产分公司 乙 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3月11日关于我区 第三代移动通信工程建设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按照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宁夏网络资产分公司2010年CDMA网络建设规划,甲方在 盐池 县(市) 乡 村新建了一座通信基站,现甲方需要为该站建设相关配套光缆传输杆路,就光缆架设占地事宜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建设项目名称及内容: CDMA通信基站光缆传输工程。通信光缆杆路架设的起点是 止点是 全长 公里,共计 根水泥电杆。 二、甲方须支付给乙方 元(大写)作为杆路架设的占地补偿费和损坏青苗的补偿费,乙方必须有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手续证件,票据金额合计: (大小写) 三、乙方负责做好被征用地范围内得村民工作,为甲方解决栽杆,道路使用、青苗补偿等各种问题,保证甲方工程项目施工顺利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甲方正常施工。如工程已正常赔补仍有村民及相关部门阻挡,其产生的所有误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违约责任: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未按本协议判定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外,
并要求赔偿。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仲裁委调解解决。
六、其他约定:此协议签订后长期有效,甲、乙双方不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动而违反本协议内容,否则违约方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每份三页(含封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受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受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