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学复习提纲

2020-05-09 14:38

2013级同等学力卫生监督学复习提纲

一、概念:

1、卫生监督的两大属性:技术性和行政性。卫生监督的主要特征:健康权;法定性;行政性;技术性;广泛性;综合性;强制性;教育性等。卫生监督的四大功能:制约(相关管理相对人的健康相关活动)、规范(规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预防(防止行为出现)、增长。

2、卫生监督效力的变更:撤销(违法、不符合要件行为)、废止(之前合法,情况变化后失效)、变更(原有行为不适用当前情况而变化)、消灭(包含撤销、废止及其它)。

3、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除依法行政、合理性原则外,还包括信赖保护原则(取信于人、依法办事、不随意变动、及时更正)和其它原则(独立性原则、程序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定性;2、监督主体的唯一性;3、意志单一性;4、内容的国家强制性。

5、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主体(执法主体和守法主体);2、客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物品、行为);3、内容(两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具体的法律规定,监督与申诉等)。

6、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的条件:1、法律规范;2、法律事实。

7、法律事实分类:1、法律事件:指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事实;2、法律行为:指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人们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即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这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 8、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变更的三种情况:1、主体变更(卫生行政机关职权重新划分、当事人经营权转移);2、内容变更(法规的重新修订导致权利义务的变化);3、客体变更(职能增减导致行为变更)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消灭。具体见上一体举例的内容,将“变更”改为“消灭”。

9、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形式:(一)宪法中有关卫生的规定;(二)卫生法律;(三)卫生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规章;(四)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地方性卫生规章;(五)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六) 国际卫生条约。

10、卫生监督的技术依据是卫生标准。卫生标准的性质包括:1、科学性(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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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依据、调查实验、技术方法等方面);2、法规性(是重要的技术法规)。卫生标准的特征:1、目的性和相对性;2、应用性和效益性;3、统一性和优化性;4、规范性和目标性 11、卫生标准的分类(略)。

12.卫生标准的应用:1、监测检验的技术规范;2、卫生监督评价技术依据;3、行政处罚的技术性法律依据;4、行政诉讼的举证依据

13.卫生法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为上级法优于下级法: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单行法>法规和规章(国务院>省部委>省会市及较大市)。特殊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14、卫生监督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15、证据的审查:真实有效、全面客观、相关可靠。审查规则:1、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收集的,超出举证期的,外国含港澳台无法定证明的,伪造,不真实);2、推定规则(法律推定即在基础事实上的推定事实,当事人不得反驳;事实推定即实践中惯用的推定,可反驳);3、自认规则(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4、证据补强规则(单一证据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下);5、最佳证据规则(国家、公证、原始、直接、对亲属不利证言更佳)。

16、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1、及时、主动;2、客观、全面;3、依法进行;4、依靠群众;5、运用科学手段。

17、使用证据的基本要求:(一)充分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二)一切证据必须查证核实;(三)忠于事实真相;(四)符合逻辑推理、形式合法、事实符合、科学使用,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五)运用证据必须合法。

18、卫生行政强制的特点:强制性、预防性(制止性)、暂时性、非惩罚性。与卫生处罚、卫生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区别可能出选择题。 19、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原则:(一)法定原则(明确的法律依据、合法实施,主体、内容、程序、形式合法)(二)适当原则(合理、适当)(三)应急原则(证据确凿)(四)实现目的原则(目的实现即可终止)(五)救济原则(告知相对人理由和权利)

20、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时间上分为预防性与制止性(取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内容作用上分人身自由(隔离、留验、检验、限制范围等)、财产(封存、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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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销毁、卫生处理等)、场所和区域(宣布疫区、封闭封锁、暂停作业、停工停业停课等)三种。

21、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卫生行政许可的特征:依申请的行为、依法审查行为、前提条件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24、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合议-决定-送达。

25、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主体:只能是具有卫生行政处罚权的卫生监督主体。对象:应当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前提:实施违法,尚未构成犯罪。性质:制裁性,限制、剥夺相对人权益,或科以新的义务。

26、卫生行政处罚适用条件:前提条件:实施违法行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对象条件:是卫生管理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实施条件: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时效条件:追述时效2年。

27、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的基本原则: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纠正违法行为原则(首先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28、申请许可需要的材料(可能是选择题):1、申请书;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3、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图、原料配方,使用标准,特殊规定品种批准证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4、基本卫生设施情况,安全性证明材料,检验设备及人员情况;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材料。

29、不予受理的情形: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0、处罚一般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立案。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决定,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应上报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当事人不在场应当在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为送达。 3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应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在提出之日起2日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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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通知应在举行听证前7日通知。

32、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把握四个条件: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或主管;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33、处罚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合议-告知与申辩-听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34、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相对人参与原则;5、效率原则。

35、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职业卫生监督的八字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6、食品安全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37、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38、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有效期为3年。

39、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40、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

二、名解:

1、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项国家行政执法行为。

2、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新、改、扩、续建等)所开展的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活动。(是一种主动、积极进行的事前监督行为)

3、经常性卫生监督:指卫生行政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监督活动。(监督机构的主要日常工作,事中、事后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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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指凡事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的卫生监督行为。 5、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指法律规范在规定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和手段等方面留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幅度,或者只作原则规定,可以有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对相对人的行为状况的了解给予综合考虑,所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6、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根据公共卫生法规赋予的职权,不待相对人的申请而由卫生行政机关主动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

7、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指卫生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8、要式卫生监督行为:必须依据法定方式进行或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卫生监督行为。

9、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系卫生法规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或形式,允许卫生行政机关依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卫生监督行为。

10、法律关系:指法律法规在调整人们的社会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1、卫生法律关系: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人们按照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卫生监督活动时产生的卫生行政管理人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卫生法律法规中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组织与团体),由以卫生行政机关为代表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和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守法主体)构成。

14、卫生监督依据:指使卫生监督活动能够成立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技术依据;处罚卫生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

15、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并公布的法律规范文件,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总和。同时也是卫生监督法定依据,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活动中必需始终遵照执行。

16、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指全国人大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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