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事宜请示的通知

2020-05-09 14:40

庆市编发〔2012〕18号 庆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事宜请示的通知

各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事宜的申请申报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及省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事宜请示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0〕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机构编制事宜请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向市编办申报以下机构编制事宜,应当适用请示文种,市编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1、市直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职责调整,市直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职责调整,市直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以及变更职责、名称、规格及隶属关系(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事业单位内设的专业技术机构除外)。

2、县(区)设立、合并、撤销副科级以上机构(包括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副科级以上内设机构);变更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职责、名称、规格及隶属关系。

3、申请调整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县(区)跨行政层级调整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4、申请增加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 5、申请使用空编。

二、主要内容

(一)设立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立机构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2、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格、经费来源、隶属关系和主要职责; 3、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

4、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包括具体的岗位设置意见);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变更机构职责、名称、规格及隶属关系的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变更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2、变更后的机构职责、名称、规格及隶属关系; 3、内设机构的调整和职责划分情况; 4、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合并、撤销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请示,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1、合并、撤销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2、合并、撤销后职责的转移情况;

3、合并、撤销后编制调整和人员安置意见; 4、合并、撤销后资产处理和债权债务清算意见;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申请调整编制和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及县(区)跨行政层级调整编制的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要理由和依据; 2、编制性质和数额; 3、编制来源;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申请使用空编的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要理由;

2、空编单位现有编制数、类型,实有人员数量、类型; 3、单位空编数量、类型;

4、拟使用空编的方式(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考、选调、聘用等,选调需注明拟选调人员基本情况)。

三、有关要求

1、机构编制事宜请示的公文格式和内容,要符合《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2、机构编制事宜请示应当一事一文,行文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县(区)要以编委文件正式上报,市直各部门要以正式文件上报。下属单位要通过主管部门行文,不得越级上报。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归口管理事业单位可以以本单位正式文件直接上报。 3、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上报机构编制事宜请示之前,应事先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上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调整的,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上报。 4、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加或调整,要提供充分的政策依据文件等资料,与正式文件一并报送。

5、本通知下发后,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上报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机构编制事宜请示,市编办一律不予受理。严禁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直接提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有关机构编制事宜,或在提请市委、市政府印发的相关文件中夹杂机构编制事项。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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