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则 ppt.Convertor

2020-05-11 11:56

第二章基本原则

问题:原告请求令被告赔偿1000元,法院可否判1200元?为什么?

案: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主动查明双方是表兄妹关系。判决婚姻无效。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

案:P要求D支付项目转让费90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D取得危改项目开发建设权完全是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并非P的项目权的转让。P诉请主张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关系”不成立,遂向其释明,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P不变更。判决:D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9000万.

问:为什么释明?此判决有无问题?

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在P经释明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迳行对P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既替行了P的起诉权利,又剥夺了D的抗辩权利,违反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

第一节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C13 一、处分权利的常见方式

1.处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2.自主确定请求保护的范围;

3.在诉讼中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4.与对方和解;

5.撤诉、不上诉、撤回执行申请、不作辩论、放弃管辖异议权、

二、拓展的含义

当事人有确定诉讼标的的权利;

裁判不能不同于也不能多于当事人的申请; 决定对何人起诉的权利

三、例外与限制

(一)例外:婚姻家庭案件。认诺、和解受限制,不能作认诺判决。 (二)现行法对处分权的限制(部分)

判无独3承担责任;主动保全; 主动追加当事人;依职权决定再审。

四、释明

概念: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不明确或不充分时,法院要求其澄清或说明,甚至对其作适当的提示。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变更诉讼请求。”E35 时效可否阐明? 问题:

法官不对一方的主要观点作回应,是否违法?

案,P依买卖合同诉D,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自己未按约定交货是因为大雨冲垮了公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D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

第二节辩论原则

一、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执行程序? 2、可涉实体、程序

3、口头、书面;事实及法律

二、常见的违反情形

(1)直接限制或剥夺辩论权或同时违反平等原则 (2)不听取辩论,裁判时不作回应。 (3)突袭裁判

三、非约束原则?再审事由

第三节诚实信用原则 C13.1“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现象: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拖延诉讼等 具体内容或适用的情形存在较大争议

1.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一般认为仅为主观真实义务:当事人根据本意为真实陈述。 2.促进诉讼的义务。应有效率地进行诉讼,不得实施拖延诉讼行为。

3.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以获得法规的不当使用或不适用。 例如编造虚假的管辖原因事实。

4.禁反言(原则)

不得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例如,无正当理由撤回自认。 5.诉讼上权能的滥用。

例如无正当理由的(反复)异议。

case:开发公司(国有),代表人陈良玉,主管部门是建设控股公司(国有)。01年,控股公司决定将开发公司整体转让给陈良玉等四人。陈等依转制设立兴宏公司,原公司注销。03年中院认定陈贪污受贿,判无期,没收100万。在目前检察提起民诉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太仓检向法院发支持起诉书,支持控股公司起诉四人,要求法院确认转制协议无效。控股公司作为原告向太仓法院起诉四被告。法院判决《产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四节其他原则

一、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原“审判活动”)

监督审判人员有无贪赃枉法行为;

若认为生效裁判错误,应抗诉——事后监督。包括执行监督

诉讼过程(而非仅结果)监督?非讼案件的监督?受监督的主体范围扩大? 二、支持起诉原则?

C15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

三、其它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调解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原则? 删除人民调解(原则) 阅读:

熊跃敏:《释明的实证分析》,《中国法学》2010年第?期。 严仁群:《释明的理论逻辑》,《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2原则 ppt.Convertor.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抽样技术论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