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使 用 说 明
(一)本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三)拟订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结束。
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本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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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接受本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地址: (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四)物业类型(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
用房、商住两用楼、工业区、其他类型物业): 类、 类、 类。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 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拟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五)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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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审议活动经费的开支情况;
(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更改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
(九)审议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首次业主大会的形式和内容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九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适用于业主人数较少的);
(二)由业主和成立业主小组的组长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包含多种物业类型或业主人数较多的)。同一物业类型业主人数较多的,业主应以楼群、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分别推选出各自的小组组长,由小组组长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各类型物业业主小组及小组组长具体产生方式如下:
1、 类型物业以 幢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2、 类型物业以 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3、 。
第十条 推选小组组长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小组组长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开展业主大会活动,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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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组织小组组长或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弃权。
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投票的真实性负责,业主应当及时向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提供或核对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预留的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于10日内及时通知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通知的,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按原预留地址发出的书面通知或信函,在交寄邮戳载明的日期7日后(含交寄日)视为有效送达。
(三)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签字表决的,表决人要在表决票发放和回收登记册上签字。公开计票的,要有不少于十名非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及半数以上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并对计票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 (季度/半年/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20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书面提议应附上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房屋室号。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投票权数,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提议人其提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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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经物业服务企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
(四)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的; (五)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会议筹备工作
会议召集人应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身份等,并在业主中推选选票、表决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二)发布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在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程序、会议需要表决事项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告,公告时间最短不少于7日。
第十四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六)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七)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八)会议召集人将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九)会议召集人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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