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 表1
建筑物、构筑物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氢氧站或供氢站 12 14 16 25 50 12 15 20 25 氢气罐总容积(m3)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 15 20 25 30 50 20 25 30 35 25 30 35 40 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架空电力线 注: 25 25 30 35 40 30 ≥1.5倍电杆高度 25 30 35 40 ≥1.5倍电杆高度 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
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 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
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 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2
铁路、道路 厂区铁路线(中心非电力牵引机车 线) 电力牵引机车 厂内铁路线(中心非电力牵引机车 线) 电力牵引机车 主要道路 厂内道路(路边) 次要道路 围墙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氢氧站、供氢站 30 20 20 10 5 5 氢气罐 25 20 20 15 10 5 5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表3
最小防火间距,m 一、 二级 12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三级 14 四级 16 甲类物品库房 20 屋外变、配电站 25 民用建筑 25 重要公共建筑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500 12 3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m 501-10000 15 >10000 20 ≤1000 10 水槽式氧气贮罐,m3 >1000 12 1-50 15 51-200 19 易燃液体贮罐,m3 201-1000 25 1001-5000 31 可燃液体贮罐 按5m3可燃液体等于1m3易燃液体折算 100-5000 6 煤和焦炭,t >5000 8 名 称 厂内铁路(中心线) 25 厂内主要道路 10 厂内次要道路 5 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
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
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
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4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其他各一、二级 10 耐火 类生产三级 12 等级 建筑物 四级 14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25 地点 重要公共建筑 50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25 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厂内铁路非电力牵引机车 20 线路(中心电力牵引机车 15 线) 主要 10 厂内道路(路边) 次要 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5 12 单罐容油气贮6-10 18 量(m3) 罐 11-30 20 10 12 14 25 12 14 16 30 50 14 16 18 35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3) ≤1000 1001-50000 >50000 25 30 35 20 15 10 5 1.5倍电杆高度 20 25 30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25 30 40 50 40 50 60 注:
1)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
×104Pa)的乘积计算。
2) 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
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
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
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 容积不超过50 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 容积不超过3 m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
10m。
7) 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 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
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 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
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 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6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表5
独立的乙炔瓶库乙炔实瓶贮量(个) ≤1500 >1500 一、二级 12 15 防火间距(m)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三级 15 20 四级 20 25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25 30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2条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6
耐火 等级 名称 一个罐区或堆场 3的总储量(m) 防火间距(m)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0 12 15 20 甲、乙类51-200 15 20 25 液体 201-1000 20 25 30 1001-5000 25 30 40 5-250 12 15 20 丙类液251-1000 15 20 25 体 1001-5000 20 25 30 5001-25000 25 30 40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
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
的规定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
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
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