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思考

2020-05-12 08:01

关于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思考

摘 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出台的又一项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的民生工程。但是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中,笔者通过调查发现,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偏低。据此,笔者提出了分层级的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设想。以期为相关的政策实施主体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缴费;层级;思考

中共党的“十七大”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1月选择北京市大兴区、山东省烟台招远市、荷泽市牡丹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安徽省霍邱县、山西省柳林县、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云南省南华县等8个县市区,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北京市、贵阳市、宝鸡市、南充市、西安市、宁波市、青岛市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贵州省于2008年3月5日出台了《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筑府发(2008)47号],并于2008年6月30日实行。对于广大的贵阳市农村居民而言是一个福音,然而根据笔者的研究发现,新农保实施中的缴费标准偏低使得农民参保积极性并不高。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与制度可持续的关系

缴费标准涉及到参保农民现实的、切身的利益,同时与之相关的待遇享受水平也涉及参保农民的未来利益。二者总有一个矛盾,因为缴费标准提高随之带来的是将来享受养老金水平也提高,反之则低缴费水平则意味着将来享受养老金水平较低。高的缴费标准如果超出人们现有的缴费能力,在自愿参保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逆向选择,最终导致覆盖面难以扩大;低的缴费标准对于将来享受养老金人们而言,低养老金待遇水平对于年轻人的吸引力将会减弱,最终也可能导致覆盖面难以扩大。这样的结果都不是制度追求的目标,所以,缴费标准的合理确定至关重要。

二、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水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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