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批准转往市外住院医疗的,其医疗费用首先自负一定比例后按我市三级医院的标准支付。其中转往省内、省外定点医院和市外非定点公立医院住院的,分别首先自负10%、15%、25%。
未经批准到市外住院及在市外非公立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法定假期、探亲期间因急诊在公立医院发生住院的,应在住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负15%,再按本办法规定的三级医院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八条 建立异地就医管理联动制度和方便快捷的结算支付程序,加快推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减轻个人垫付医疗费用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险监督及法律责任,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